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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7-16 数据编号: 6142061 所属类别: 设备材料

新疆昌吉州准东开发区芨芨湖镇生活污水厂及奇台供水厂至城区供水主管网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备及自控系统采购公告




昌吉州准东开发区芨芨湖镇生活污水厂及奇台供水厂至城区供水主管网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备及自控系统采购招标公告
(E6523003905006606001001)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昌吉州准东开发区芨芨湖镇生活污水厂及奇台供水厂至城区供水主管网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备及自控系统采购,招标人为新疆天一建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EPC总承包合同额,出资比例为100%。现对此项目的污水处理设备及自控系统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昌吉州准东开发区芨芨湖镇生活污水厂及奇台供水厂至城区供水主管网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备及自控系统采购。
2.2 货物交付地点:昌吉州准东开发区芨芨湖镇生活污水厂及奇台供水厂至城区供水主管网建设项目现场。
2.3 采购内容:采购厂区污水处理设备及自控系统(含设备安装、调试至正常运行),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设备需求一览表。
2.4 控制价:11511448.53元;资金来源:EPC总承包合同额。
2.5 交货期:合同签订生效后20日(日历日)内完成设备生产,设备分批次交付至招标人指定地点的时间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
2.6 质量标准:合格,满足使用标准。
2.7 质保期:2年。
2.8 招标范围:招标清单中的全部内容。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①投标人必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②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③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④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⑤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近三个月(2024年4月-2024年6月)完税证明及社保证明)。(成立不满三个月的企业,应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依法免税的企业,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⑥参加项目采购及其他招投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承诺书)。
⑦投标人近年(2021年1月1月-本项目投标截止日)至少提供一项类似项目(污水处理设备)供货业绩。(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设备交付验收单等的复印件)(业绩有效时间以交付验收单时间为准)。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拟采用的方式为:资格后审。
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 其他要求:①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②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本条只针对于本项目中主要设备)。
四、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五、招标文件领取
5.1 投标人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的单位及自然人不允许参加投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www.court.gov.cn/)。
5.2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领取时间:2024年7月16日12时30分-2024年8月6日12时30分(北京时间,节假日休息)在昌吉州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jzwfw.cn/cjggzy/)上申请获取。
5.3 招标文件费:0.0元/份。
六、投标保证金
6.1 投标保证金金额:200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
6.2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开始至结束时间:2024年7月16日12时30分-2024年8月6日12时30分(北京时间,节假日不休息),投标人应充分考虑资金到账时间,在规定的时限前自行办妥投标保证金缴纳手续,投标保证金的缴付时间以电汇凭证和网银对账单上的时间为准,超过缴纳的时限缴纳投标保证金视为投标无效。
6.3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由投标企业自主选择。投标保证金于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前缴纳并到账,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支出,可以采用银行转账或电子保函形式缴纳。银行转账:投标企业必须从企业基本账户转入系统生成的虚拟子账号,不得以现金形式缴纳并在缴纳凭证上注明用途、标段名称(可缩写)或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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