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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8-30 数据编号: 6441865 所属类别: 工程招标

江苏2022年“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示范区”改造工程(二期)工程总承包项目公告

2022年“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示范区”改造工程(二期)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一、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2022年“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示范区”改造工程(二期)已由 镇江市丹徒区经济发展局 以镇徒经发[2024]182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镇江市丹徒区宜城街道办事处,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来源)。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2022年“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示范区”改造工程(二期)工程总承包项目 的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1.2江苏信亦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受招标人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二、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镇江市丹徒区
2.1.2建设规模:工程位于丹徒区宜城街道 321112-02-03 达标区,共计 13 个小区,合计改造总面积约80.55公顷,对实施范围内小区排水管网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2.1.3合同估算价:2335.66万元
2.1.4工期要求:总工期要求:181日历天。
2.1.5 质量要求:
(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符合国家和地方设计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
(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合格。
2.2招标范围:在招标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要求的基础上,对实施范围内的小区排水管网进行调查、清疏、检测形成检测报告并进行初步设计(包含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纸设计和工程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等所有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雨污分流改造;
(2)小区内部雨污水管网存在的缺漏、损坏等修复;
(3)小区楼栋雨污水立管存在的私接分流等改造。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格审查必要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企业没有因诈骗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4)企业的资质及等级要求:企业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设计资质: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者【市政行业】设计资质乙级及以上或者【市政行业】设计资质(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及以上或者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设计资质乙级及以上;
②施工资质:具备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要求:
①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注册执业资格: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且同时具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
投标人拟委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兼任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兼任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的应同时满足第
(6)项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②并且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B.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工程总承包中的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施工工程中的项目负责人”职务;
C.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D.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解锁手续,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执业范围之内。
(6)项目管理机构:
①设计负责人
A.设计负责人资质:具有给水排水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以职称证书载明的专业为准,如职称证书未注明专业,以正式有效的技术职称申报材料或发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为准);
B.并且设计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设计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b)设计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②施工负责人
A.施工负责人资质: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格,且同时具有有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
B.并且施工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b)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工程总承包中的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 “施工工程中的项目负责人”职务。
(c)施工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d)施工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施工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施工负责人解锁手续,或施工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施工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7)投标人提供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和设计负责人的养老保险证明(提供近半年内任意一个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注:①如投标人注册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相应的文件规定;②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和设计负责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需提供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和设计负责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提前退休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材料。
(8)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投标人不得出现如下行为:
(1)自2022年8月1日以来,投标人和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自2023年8月1日以来,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总承包项目经理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自2024年5月1日以来,投标人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5)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6)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7)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8)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4其他要求:
(1)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
(2)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①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单位不得超过2家,需由承担本项目所有设计工作的设计单位和承担本项目所有施工工作的施工单位组成。
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③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④联合体牵头方需为承担本次项目全部施工工作的单位,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⑤联合体投标的必须由牵头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⑥联合体投标的必须由牵头人获取下载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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