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观音水库工程水库枢纽(含电站)水机设备采购(二次)澄清答疑
关于贵州省遵义市观音水库工程水库枢纽(含电站)水机设备采购标澄清-3
一、合同专用条款
原:3.2.1 预付款
合同生效后,卖方向买方提交了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或买方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后,买方向卖方支付签约合同价的10%作为预付款。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如卖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买方有权收回预付款;如卖方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则预付款按下列方式扣回:
(1)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20 %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80 %时全部扣清。
图片详见澄清说明文件
式中 R——每次交货(结算)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预付款总金额;
S——签约合同价;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
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