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正阳街汽贸城区域供水改造工程监理公告
正阳街汽贸城区域供水改造工程监理
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jlzh-2024-0901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正阳街汽贸城区域供水改造工程监理已由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批准建设,文号:长汽车经发字【2024】61号,文件名:关于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线更新改造项目(三次调整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招标人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服务中心,建设资金来源为拟争取国债资金支持和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正阳街汽贸城区域供水改造工程监理;
2.2建设规模:新建给水管线共计1573m,给水管径dn80dm300。其中dn300管线长度426m、dn200管线长度174m、dn150管线长度548m、dn100管线长度292m、dn80管线长度133m;给水加压泵站改造一座,泵站规模q=2000m³/d(工程量以实际发生为准);
2.3招标范围:正阳街汽贸城区域供水改造工程监理、施工过程及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服务。施工阶段,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配合工程竣工验收等;保修阶段,检查和记录工程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等。另外,还要配合招标人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等监理服务;
2.4建设地点: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2.5监理服务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保修期结束止(如果施工工期延长,则监理服务期相应顺延,但监理费不再增加);
2.6服务标准: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吉林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细则》。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的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在人员、资金、试验检测仪器、各类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注:1.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吉建管〔2023]23号)文件要求,吉林省建筑业企业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自2024年7月1日起,原资质许可机关不再受理资质换证申请,相应证书逾期自动作废,其他资质详见文件内容要求。
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已公告通过延续的建筑业、监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均可以正常参加招投标活动。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关于核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公告的截图,即视为该企业资质延续有效,可正常参与投标;
2.其他省(市)核发的资质涉及有效期届满有效期延续问题的,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执行。投标文件内须提供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准予延期的文件截图及网址,否则不予认定;
3.2投标人拟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整个招投标过程不得随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应无在建工程。其他监理人员要求: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监理员2人。(监理人员具体要求:应符合吉建消【2020】9号文件的要求;监理工程师可提供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或提供相关专业职称证书和企业对其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证明或者承诺;监理员提供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或中专及以上学历证明和企业对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证明或者承诺,监理人员必须一人一岗,不得兼职;
3.3业绩要求:投标人近年(2021年8月-至今)完成过至少一项同类或类似工程监理业绩;
3.4投标人企业业绩和总监理工程师的业绩认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认定(包括企业业绩和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应当采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中的业绩。在省域外的业绩认定,必须是通过互联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查询得到,其他网站查询的业绩不予认定,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关于涉密工程招标评标业绩执行吉建招[2017]12号文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涉密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的补充通知》的规定;
3.5试验检测仪器设备要求:满足本工程监理需要的基本设备:检测尺、钢卷尺、测距仪、水准仪、全站仪、回弹仪、测厚仪、电脑、打印机、照相机、投影仪等,且各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6财务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1年-至今)财务状况良好。同时提供以下材料:(1)2021年-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如投标人成立日期在2021年-2023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之日起到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2)2024年1月1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注:如投标人在202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只提供成立之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即可;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8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