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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9-26 数据编号: 6632558 所属类别: 勘察设计

河北起步区第一组团北侧水资源再生中心工程可研及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起步区第一组团北侧水资源再生中心工程可研及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起步区第一组团北侧水资源再生中心工程(项目名称)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关于开展起步区第一组团北侧水资源再生中心工程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4〕106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雄安集团水务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新区财政和企业自筹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30%+7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国雄安集团水务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起步区第一组团北侧水资源再生中心工程可研及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雄安新区起步区西侧,一组团北片西南角,eb4与na0路西北侧。服务范围为一组团北片,规划占地面积75亩。新建水资源再生中心1座,设计规模为3.5万m³/d,建设形式为地上式。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土建工程、机电工程、景观绿化工程、道路工程及其它附属配套工程。
项目总投资为27536万元,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含税)581.851118万元。
2.2招标范围:
(1)可研及其专项报告编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满足本工程建设需要的可研及其专项报告的编制服务工作,并配合完成所需支撑性工作,成果需满足相关行业规范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评审。
(2)勘察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满足本工程建设需要的勘察方案编写、初勘、详勘、补勘、测量、测绘、地质勘察、工程物探、工程室内试验、编制地质勘测报告、三维倾斜摄影等。
(3)设计内容:设计成果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达到雄安新区及雄安集团各类管理办法要求的深度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所需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数字化模型(bim)建设及应用,以及相关设计规范文件规定的其它所有工作、后续招标所需技术要求、提供技术交底并配合指导现场施工、参加本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专业设计的设计配合;配合施工招标和其他非招标采购等工程量清单编制、审核;配合提供发包人各项招标、非招标采购的发包人要求;发包人要求的其他服务等。上述成果需满足相关行业规范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咨询机构审查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评审。按行业主管部门及发包人要求提供设计方案及各专业对应的效果图。
2.3服务期限:

(1)可研及其专项报告编制服务期限: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日历天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
(2)勘察服务期限: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0日历天内完成详细勘察报告,施工配合期从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最终以实际工期为准)。
(3)设计服务期限: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历天内完成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告,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45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期从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最终以实际工期为准)。
上述服务期限为计划的服务期限,最终服务期限应以发包人实际需求为准,项目实际实施时须严格按照发包人细化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2.4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

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三种资质:
①可研资质要求:投标人应为经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www.tzxm.gov.cn/)备案的单位,备案专业(服务范围须含项目咨询,提供网页查询截图)须包括“市政公用工程”,并具有上述对应专业乙级及以上资信等级证书或综合甲级资信等级证书。
②勘察资质要求: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和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③设计资质要求: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同时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
(2)业绩最低要求:投标人近五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1个处理规模3万立方米/日及以上的新建再生水厂项目或新建污水处理厂或新建给水厂项目设计业绩。
(3)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项目负责人由设计负责人担任,项目负责人和勘察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①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最低要求:1名,具有市政相关专业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②勘察负责人最低要求:1名,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证书。
③可行性研究负责人最低要求:1名,具有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且执业单位与投标人一致。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次或累计罚款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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