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灌云县马河口及周边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项目公告
灌云县马河口及周边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项目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 灌云县马河口及周边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项目名称)已由灌云县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灌行审投资备(2023) 275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连云港驰铭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已落实,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灌云县马河口及周边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灌云县生态路与324省道交叉口西北侧(侍庄街道朱胥、于庄境内);
2.1.2建设规模:垃圾填埋方量约为252847立方米,垃圾筛分总量约为303416吨;
2.1.3最高投标限价:49510397.53元;
2.1.4工期要求:540 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
2.1.5工程质量要求符合 合格 标准;
2.2招标范围:包含但不限于灌云县马河口及周边生态环境治理工程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土建改造、筛分治理、室外电气、室外给水、室外消防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3.投标人资格要求本招标项目执行苏建规字[2017]1号文有关资格审查条件的规定。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
3.1投标人须同时具备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类证(在有效期内)。
3.3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自2019年1月1日以来,项目负责人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垃圾填埋场治理或垃圾治理或垃圾处置(不含建筑工程)的业绩。
注:
(1)投标人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项目提供)、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原件彩色扫描件,缺一不可。竣工验收证明至少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章,否则不予认可。
(2)项目负责人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工程项目,不作为项目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认定。
(3)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验收时间为准,金额以中标通知书(招标项目提供)或施工合同为准。
(4)如为工程内容含垃圾填埋场治理或垃圾治理或垃圾处置(不含建筑工程)的,则该部分合同金额须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且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否则不予认可。
(5)提供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的表明投标人名称、工程内容、项目负责人姓名(项目负责人需在类似业绩中为项目负责人职务,否则不予认可)、工程规模、金额、建筑面积、竣工验收时间等需要明示的内容,若提供的证明材料没有明确、缺项、含糊不清的造成无法确定的或不能明示相关信息,则需同时提供建设单位书面证明文件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3.4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合格条件(即招标人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必选的,资格审查合格至少应当满足的条件):
(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4)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①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②拟派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注: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③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投标授权代理人。
④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人本单位正式职工,具有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如是退休人员仍在执业有效期内的,应提供相关退休证明及聘用合同)。
⑤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5)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a.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c.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互相控股、参股的;
d.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e.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f.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g.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h.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5本次招标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本工程招标工作执行“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连云港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通报文件,凡是出现在文件中以及在工程所在地被行政监督主管部门限制准入的投标单位和项目经理,且未解禁的投标将被否决。
(2)本工程招标工作遵照苏建建管【2013】508号文、苏建招函【2015】16号文、苏建规字【2017】1号、连建发【2021】338号、连建发【2021】336号执行。投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未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绝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承诺内容包括: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对违约责任做出书面承诺。(格式详见“投标人承诺书”);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当事人自行承诺并扫描上传;
说明:无行贿犯罪承诺必须反映投标人(3年内)、法定代表人(5年内)、项目负责人(5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具体时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格式详见招标文件附件)。
(3)本工程执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8】6号、苏建招办【2022】2号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由招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查询获取。
(4)本工程执行苏建建管【2017】236号文、苏建建管【2016】214号、苏建函建管【2022】387号文及相关问题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负责人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归集(配备)时,项目负责人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施工合同归集(配备)系统,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归集(配备))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重要提醒:投标人请慎重考虑项目部门关键岗位人员的安排,确保施工合同按时归集(配备),否则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