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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10-18 数据编号: 6767154 所属类别: 工程招标

河北雄县鄚州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暨水体生态修复工程施工一标段(二次)招标公告

雄县鄚州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暨水体生态修复工程施工一标段(二次)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雄县鄚州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暨水体生态修复工程(项目名称)已由雄县改革发展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雄县改革发展局关于雄县鄚州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暨水体生态修复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雄改发审字﹝2023﹞21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雄县鄚州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河北雄安雄建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天津滨海经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鄚州一铺村等;
2.2建设规模:本工程总占地面积306962m²,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新建钢筋混凝土提升泵站、引水管线、生态土壤渗滤床、宽管护道路、表流湿地(挺水植物、沉水植物、生态浮岛、水下生境营造、钢筋混凝土管、八字口、浆砌石堰、循环泵站、太阳能曝气机等)、生态沟渠、生态边坡、水质在线监测站等内容;
2.3计划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
2.4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范围内的全部施工内容和招标期间所发招标文件包括的全部内容,以及投标答疑包括的全部内容。具体以招标阶段的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为准。
2.5项目投资概算:3590.1万元;
2.6标段划分:一个标段;一标段工程建设内容为:新建钢筋混凝土提升泵站;pe引水管线;生态沟渠;d500ii级钢筋混凝土管、d300ii级钢筋混凝土管;表流湿地;挺水植物、沉水植物、生态边坡(边坡植物);跌水堰;溢流堰;水质在线监测站;管护道路。
3.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
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相关证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将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附在投标文件;
②施工: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
需要(需要或不需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业绩最低要求:
投标人近五年至今承担过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或水治理的施工业绩且施工投资规模不小于3000万元业绩一个。
注:①上述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需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中要求。②联合体投标时,任一成员提供的业绩满足要求的均可。
(3)项目经理最低要求:
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资格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b级)考核证书,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的施工单位名称一致。且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提供承诺书)。
注:需提供近三个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
(4)财务要求:
提供近3年度(2021、2022、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成立不足3年,则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且包括财务审计报告签字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无需提供审计报告附注。
(5)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3次或累计罚款1000000元的投标人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6)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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