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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10-25 数据编号: 6817921 所属类别: 工程招标

江苏南城污水处理厂一期2万吨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化改造工程南城污水处理厂一期2万吨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化改造工程(一阶段)工程总承包(EPC)招标公告

南城污水处理厂一期 2 万吨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化改造工程(一阶段)工程总承包(EPC)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南城污水处理厂一期 2 万吨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化改造工程已由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以连高审批备〔2024〕45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连云港市港城水务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南城污水处理厂一期 2 万吨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化改造工程(一阶段)工程总承包(EPC)标段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连云港市海州区银桦路15号;
2.1.2建设规模及内容:一阶段建设规模 5000m?/d,包含新建含氟废水收集罐(1500m?/d),综合水池一(土建20000m?/d,设备5000m?/d)、事故罐(土建20000m?/d,设备5000m?/d)、综合水池二(土建20000m?/d,设备5000m?/d)、药剂罐区、脱水机房、除臭装置
一、配电间及除臭装置二;改建生化池(20000m?/d)、配水井及外回流泵房(20000m?/d)、二沉池(20000m?/d)、活性砂滤单元(20000m?/d)、生化污泥浓缩池(20000m?/d)、鼓风机房。
2.1.3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 4500万元,其中:
(1)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 100万元 ;
(2)工程费用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 4400 万元(其中暂列金额人民币 100 万元);
注:投标人投标总价、分项报价(设计费、工程费用)均不得超过以上各最高投标限价,暂列金额为不可竞争费用必须按此金额报价,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2.1.4工期要求:  300日历天;其中设计工期  50日历天,施工工期  250日历天(含设备采购安装、调试)。
2.1.5 质量要求:
具体为:
(1)设计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或相关工程设计深度的要求,并须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2)工程设备材料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质量合格,并通过相关产品认证。工程所用器材、设备、材料品牌及规格须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同时满足当地相关部门对设备、材料的品牌、技术要求。所有设备、材料采购质量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合格率达到100%;
(3)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4)出水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2.2、招标范围:(本标段是在初步设计完成之后的工程总承包(EPC)招标)
南城污水处理厂一期 2 万吨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化改造工程(一阶段)工程总承包(EPC) 的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工程的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等工程内容和缺陷责任期内工程缺陷修复和质量保修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
具体内容如下:
(1)本项目施工图设计;设计图纸报审及专家评审、施工期配合服务及后续相关配合服务;
(2)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包含桩基、结构、建筑、暖通、电气、自控、道路及附属配套工程(施工破坏后按原状恢复)、绿化、给排水(利旧部分施工破坏后按原状恢复)、消防及装修、配套管网(利旧部分施工破坏后按原状恢复)等所有工程施工);
(3)试运行(包含联合试运转期间所需的材料、药剂、油燃料、水、电等费用,机械和检测设备使用费,工具用具和低值易耗品费,参加联合试运转人员工资及其他全部费用。出水水质连续达标30天视为试运行结束)、相关各类技术培训服务、整体移交及缺陷保修期内的保修等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EPC)项目的全部工作。
(4)和现有控制机房连接、和现有市政设施对接、对厂区既有管线等设施因施工破坏后的维修恢复、场地三通一平、施工道路建设、场地平整等为满足施工条件所做的所有前期施工阶段准备工作等,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实现污水处理厂出水满足江苏省地方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c标准。
(5)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相关报建报验、工程施工、系统调试、各类第三方检测(材料检测及桩基检测除外)、材料检测及桩基检测的配合、联网并网、工程资料(整理、归档、备案、移交)、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结算、保修、专项方案的专家评审等以及协作相关单位完成相关专业的验收(含政府部门要求的相关验收)等全部内容。
(6)承包人必须执行现行技术规范和标准,向发包人提供合格工程。中标单位在工程设计、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及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6)
3、投标人资格要求3.1投标人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3.2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下列资质条件,或者具备下列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1)设计单位具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2)施工单位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3、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具备下列条件:
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资格或注册环保工程师或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其中注册建造师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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