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平坝城区槎白河水系治理工程一期(平引路—东门桥段,阳光小区—沪昆铁路桥)项目平坝城区槎白河水系治理工程一期(平引路一东门桥段,阳光小区一沪昆铁路桥)景观坝闸门及配套设备采购项目公告
平坝城区槎白河水系治理工程一期(平引路一东门桥段,阳光小区一沪昆铁路桥)景观坝闸门及配套设备采购项目答疑澄清公告
各投标人:
现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答疑澄清,内容如下:
1. 招标文件中,删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11.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2.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原为: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投标的情形)资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投标材料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
(1)投标人为企业的, 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 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