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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11-5 数据编号: 6886360 所属类别: 工程招标

江苏泰州市2024年度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宣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节余资金增做工程施工公告

2024年度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宣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补助)
节余资金增做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合同编号:TXS-GBZNTXB-2024-XBZZ
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2024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财政补助)已由泰州市农业农村局以关于转批2024年度中央财政补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泰农建【2024】11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政,建设单位为泰兴市宣堡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为泰州晟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2024年度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宣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财政补助)节余资金增做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建设地点:泰州市泰兴市,涉及9个乡镇,分别为:黄桥镇、虹桥镇、珊瑚镇、曲霞镇、古溪镇、宣堡镇、姚王镇、张桥镇、济川街道。
2.2项目概况:建设高标准农田约3.9万亩,其中新建高标准农田约0.4万亩,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约3.5万亩。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泵站、渠道、埋设管道、农桥、机耕路、涵洞等。
2.3本项目招标范围、对应投资金额:
本次招标为2024年度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宣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财政补助)节余资金增做工程施工,涉及宣堡镇。工程概况:拆建U90渠道940m;拆建φ60cm排水管涵140m;新建农桥1座; B=3.5m机耕路(硬化道路)拆建50米,B=3.0m机耕路(硬化道路)110m;新建各类涵洞3座等。招标控制价为 1284125.09元。
本标段招标为2024年度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宣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财政补助)节余资金增做工程施工,投标最高限价为(招标控制价×93%) 1194236.33元。
2.4本项目计划工期为   120 日历天(缺陷责任期为730日历天)。计划于2024年11月下旬开工(具体以监理通知为准),2025年3月 31日前具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条件。
2.5支付方式:合同签订进场施工预付合同价的25%;工程进度付款根据合格工程进度的80%按月支付工程款;单项工程四方验收合格后组织分阶段跟踪审计报账,工程结算核对并经双方确认签字后付至双方确认价的97%;余款(3%的质保金)在工程竣工二年并经复验合格后付清(不计息)。工程款拨付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江苏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农田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由泰兴市农田建设服务中心支付。
中标人应按照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地方相关规定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如不按照文件规定发放农民工工资,将暂停支付工程款,直至中标人按规定要求整改完成后再支付工程款。为确保按月足额拨付农民工工资,中标人须开设农民工专户,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款的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每次拨付工程款,按工程款的20%拨至农民工工资专户;如不足,中标人需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申请金额拨至农民工工资专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3.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本次招标资格条件
(1)资质证书: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2)业绩要求: / ;
(3)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未出现基本存款账户被国家有关机关查封、冻结情况;
(4)信用等级要求: / ;
(5)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6)项目经理要求:投标人拟任的项目经理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项目经理须无在建工程(按中标通知书日期起算在建工程)。无在建工程的标准参照江苏省水利厅苏水基【2016】17号文件拟任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的要求执行(含第1章招标公告中对其他主要人员“无在建工程”的要求,如有),通过对“无在建工程承诺函+虽具有在建工程但符合投标条件的情形及证明材料”评审认定“无在建工程”投标资格,无在建工程承诺函在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十一、其他材料—承诺函”中提供,虽具有在建工程但符合投标条件的情形及证明材料在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九、资格审查资料—
(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中提供。其中具有在建工程时符合投标条件的情形及证明材料如下:
具有在建工程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该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并完善有关手续后(有关手续是指该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出具的项目经理可离场投标确认函,确认函原件必须在系统内备案,未随投标文件提交的证明材料不予承认,并可能导致取消中标资格),可以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a.合同工程量已完成80%以上,且主体工程已完成。
b.通过水下(泵站机组启动、河道通水)验收。
c.通过合同完工验收。
d.工程具备合同完工验收条件,已向建设单位提出合同完工验收申请,并经建设单位确认。
e.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
注:在建工程是指在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职务(施工项目经理或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的工程;
(7)技术负责人要求:水利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与项目经理不得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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