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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11-6 数据编号: 6898884 所属类别: 设备材料

江苏镇江市区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工程镇江市区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EPC)招标公告

镇江市区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EPC)
招标公告 (资格后审、评定分离)            
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镇江市区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工程已由 镇江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镇行审备〔2024〕23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镇江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 镇江市区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工程总承包(EPC)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镇江市
2.1.2建设规模:计划改造镇江市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老旧泵房165个,其中地下泵房改造面积约20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地基处理、泵房屋面防水维修、墙地面装饰、吊顶、管道、设备更新改造等内容。
2.1.3合同估算价:约12302万元
2.1.4 总工期要求:1035 日历天(其中施工累计工期1035日历天,设计累计工期 90日历天) 。计划设计开工日期:2024年 12月20日,计划施工开工日期:2024年12月25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下达的开工令为准),计划工程竣工日期:2027年10月21日
2.1.5 质量要求:
(1)设计(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省市有关标准规范,满足业主要求并通过专家审查。
(2)施工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3)工程所有物资(设备、材料等)采购质量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合格率达到100%。
(4)造价控制: 施工图经专家审查后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经发包人确认,施工图预算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承包人在项目竣工验收后60 天内完成项目结算,项目结算价(经造价咨询公司审计的结算价)不得超过中标价格(设计+施工),政策性调整的费用、不可预见费除外。
2.2招标范围:包括本项目的设计、工程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等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的全部工作。
2.2.1设计内容包含: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规模的调整及各种变更均属本设计范围,所有的设计费用包含在此次报价中;具体要求详见设计任务书。
2.2.2施工内容:镇江市区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工程所需要的一切与项目相关的所有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概算、预算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项目施工及协调、手续的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编制竣工图文件、质量保修期内保修等为本项目工程总承包服务的全部工作内容等。
2.2.3采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所有材料、设备及工器具购置等采购(含供货、运输、装卸、保管、安装、调试及运行、质保期的维修等全部内容;承包人必须执行现行技术规范标准,向发包人提供合格产品。)
3. 投标人资格要求3.1资格审查必要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并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企业没有因诈骗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4)企业的资质及等级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设计资质: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建筑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B)施工资质: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以上资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2投标人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以下资格条件之一:
(1)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2)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执业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如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为注册一级建造师,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事[2021]40 号)的规定提供有效的电子证书,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3)工程建设类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投标人拟委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兼任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兼任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的应同时满足第3.3项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3.2.1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B)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工程总承包中的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施工工程中的项目负责人”职务;
(C)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D)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解锁手续,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执业范围之内。
3.3项目管理机构:
3.3.1拟派的设计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设计负责人须具有注册一级建筑师执业资格;:
(2)设计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3)设计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2拟派的施工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施工负责人须具有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专业)执业资格,具有有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证书)。(如拟派施工负责人为注册一级建造师,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事[2021]40 号)的规定提供有效的电子证书,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
(2)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3)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工程总承包中的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者 “施工工程中的项目负责人”职务。
(4)施工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5)施工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施工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施工负责人解锁手续,或施工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施工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3.3投标人提供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负责人和设计负责人缴纳的最近一个月2024年10月(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前一个月,不包含当月)社会保险证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社会保险证明交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注:1.如投标人注册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明确的最大查询期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月份不一致时,须提供相应的文件规定;
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和设计负责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需提供社保证明材料,但需提供有效的投标人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的劳动聘用合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和施工负责人和设计负责人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提前退休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材料和有效的投标人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的劳动聘用合同。
3.4投标人及拟派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3.4.1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无
3.4.2投标人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无
3.5投标人应当满足的其他要求:
3.5.1投标人不得出现如下行为:
(1)自2022年11月1日以来,投标人和拟派总承包项目经理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自2023年11月1日以来,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总承包项目经理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自2024年8月1日以来,投标人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5.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申请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5)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6)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7)申请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8)被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6其他要求:
(1)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
(2)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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