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雄安总部项目勘察、基坑支护设计、地基处理设计、地下水处理设计、基坑监测、建构筑物沉降及变形观测技术服务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中国大唐集团雄安总部项目 ( 项目名称 ) 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 以关于开展中国大唐集团雄安总部项目前期工作的函 ( 雄安改发 ( 前期 )(2024)110 号 ) ( 批文名称及编号 )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大集团置业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 ( 资金来源 )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国大唐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北京国电工程招标有限公司。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中国大集团雄安总部项目勘察、基坑支护设计、地基处理设计、地下水处理设计、基坑监测、建构筑物沉降及变形观测技术服务 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雄安新区启动区。
2.2建设内容和规模:办公楼及其配套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约 30 万平方米(具体面积以规划审批为准)。
2.3本项目建安工程造价约360000万元(最终以审批投资额为准)。
2.4招标范围: 启动区 D03-08-18 地块、 D03-08-19 地块、 D03-08-20 地块及规划条件中配建市政道路范围内的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基坑支护设计、地基处理设计、地下水处理设计、基坑监测和建构筑物沉降及变形观测等相关的工作。
2.5服务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满足招标人要求。
2.6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范围内需观测建筑物主体结构沉降达到稳定状态或满足沉降观测要求为止(具体观测周期以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规程规定为准)。其中初勘报告在合同签订后 20 日内完成;初勘报告完成并收到详勘任务书后 30 日内完成详勘报告;收到设计任务书后 20 日内完成基坑支护设计、地基处理设计、地下水处理设计,并配合招标人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实际以招标人要求为准。
2.7标段划分:不划分标段。
2.8最高投标限价:900万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资质最低要求: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2)业绩最低要求:近五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不超过五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完成过 1 个类似勘察项目业绩。
类似勘察项目业绩是指:单个勘察合同额 500 万元及以上或单个合同建筑面积 20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勘察业绩。
勘察业绩包括单独的勘察合同业绩或勘察设计合同(其中勘察部分需有单独报价)。
(3)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从事类似工程勘察工作 8 年及以上;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不超过三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完成单个勘察合同额 500 万元及以上或单个合同建筑面积 20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勘察业绩,勘察业绩包括单独的勘察合同业绩或勘察设计合同(其中勘察部分需有单独报价)。
(4)信誉要求:
① 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 ( 采用 或
不 采用 )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 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 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 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 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 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 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 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 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 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 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