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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11-25 数据编号: 7030944 所属类别: 招标补疑

广东深圳罗湖医院集团东晓社区医院壁挂式空气消毒机采购项目质疑事项的答复函

远东鹏质疑复函〔2024〕1-20号
 
各投标人:
我司收到于2024年11月22日以邮件形式(电子文档)及2024年11月25日收到的快递邮寄(纸质文件),递交我司的《关于罗湖医院集团东晓社区医院壁挂式空气消毒机采购项目的质疑函》(以下简称《质疑函》)收悉,该《质疑函》就“罗湖医院集团东晓社区医院壁挂式空气消毒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722-2024FE3125SZF-1 )”的技术参数设置进行质疑。经采购人确认,现就有关质疑答复如下:
一、关于质疑事项1的问题及答复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设置的参数条款使用特定厂家的参数对潜在投标人进行限制,是对潜在投标人进行歧视。事实和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壁挂式空气消毒机▲9、等离子体发生器:
(1)洁净空气量(颗粒物)>760m³/h、净化能效(颗粒物)>5m³/(W?h)达到高效级、颗粒物去除率>99.98%(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2)等离子体发生器:洁净空气量(甲醛)>400m³/h、净化能效(甲醛)>1.2m³/(W?h)达到高效级、累计净化量达到F4级、对甲醛、氨、苯、二甲苯、TVOC的去除率≥97%(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洁净空气量(颗粒物甲醛)、净化效能(颗粒物甲醛)、颗粒物去除率(颗粒物甲醛)、甲醛的清除率多个指标都不是空气消毒机的功能范围,而是空气净化器的功能范围。此参数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对空气消毒机设置这多个功能要求,不符合《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背离对病毒消杀的目标,更违背《空气消毒器卫生要求》。同时洁净空气量与等离子体发生器没有直接关系。相关请求:删除该参数或公示符合该要求的三个及以上品牌的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 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概括内容如上,详细内容以质疑人向我公司提交的《质疑函》为准)。
(二)答复:
洁净空气量(颗粒物\甲醛)、净化效能(颗粒物\甲醛)、颗粒物去除率(颗粒物\甲醛)、甲醛的清除率多个指标虽然不是空气消毒机的强制要求,但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临床环境应用的变化,对诊疗场所的空气环境要求越来越高,所以提供的产品在满足《消毒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并有净化空气的效果显得越来越重要,而且各设备厂家的相关技术指标都能满足此条参数,通过市场调研也能够获知市场上已经有较多品牌厂家的消毒机功能性能参数都满足本次招标参数要求,例如:贝尔斯特、好空气、老肯、恒佳净等,不存在质疑函所述“招标文件设置的参数条款使用特定厂家的参数对潜在投标人进行限制”情形。故本项质疑不成立。
二、关于质疑事项2的问题及答复
(一)《质疑函》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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