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废防冻液、漆渣、废含汞灯、废活性炭)委托处置公告
危险废物(废防冻液、漆渣、废含汞灯、废活性炭)委托处置招标项目危险废物(废防冻液、漆渣、废含汞灯、废活性炭)委托处置标段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为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实际使用单位为 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招标服务名称:危险废物(废防冻液、漆渣、废含汞灯、废活性炭)委托处置
2.2实施地点:一汽解放青岛汽车有限公司
2.3服务期限:本合同履行期限为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年,每运行满1年对供应商服务情况进行评价,如评价结果低于90分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4最高投标限价:无
2.5 服务内容: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
的危险废物废防冻液hw06(900-404-06)、漆渣hw12(900-252-12)、废含汞灯hw29(900-023-29)、废活性炭hw49(900-039-49),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乙方),进行无害化处置。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能力,并具备如下所列的条件:
3.1.1资质要求:投标人应是依法从事经营,有能力完成招标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登记状态应为正常或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状态。
投标人应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扫描件,且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包括甲方产生的危险废物(废防冻液hw06(900-404-06)、漆渣hw12(900-252-12)、废含汞灯hw29(900-023-29)、废活性炭hw49(900-039-49))。
3.1.2业绩要求:投标人至少承接过1个类似业绩,应提交合同日期自2021年1月1日至开标当日的类似业绩的合同复印件(如合同不能说明项目具体内容,则需附技术协议),具体要求如下:
1) 合同应有各方的签字或盖章,电子合同、订单等特殊形式合同除外;
2) 合同复印件应至少包括合同各方名称、合同标的物、合同金额、合同日期和签字盖章页(如业绩未要求合同金额,则不对合同金额进行评审);
3) 合同日期以合同生效时间和合同签订时间中较晚的日期为准;
4)类似业绩是指危废处置等相关业绩。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本次招标接受分公司投标。分公司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分公司具备与招标人直接签署合同的能力;
(2)分公司不能使用总公司的资质(法律规定企业资质必须由独立法人申请的除外,但分公司使用总公司的资质应取得总公司的授权)、财务、业绩等资质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4本次招标接受小规模纳税人投标。
3.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或代建人或监理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或代建人或监理人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或代建人或监理人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6)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7)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8)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