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炉万供水管线施工澄清答疑
关于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炉万供水管线施工招标文件异议的澄清
编号:001
各投标人:
现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内容作如下回复:
(1)异议内容: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第九条其他要求中1、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须具备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很多具备该项目施工能力的企业包括有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的大型国央企并不具备该条件,此规定排斥了大量潜在投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该条款违反了招投标法规定,望招标人取消该项目门槛设置,给予更多潜在投标人去竞争的权利。
(2)澄清内容:
1)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