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输水干渠12+852至25+731施工异议答疑通知(001)公告
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输水干渠12+852至25+731施工异议答疑通知(001)
各投标人:
一、现对投标人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的疑问作如下回复:
问题1:招标文件中所提及到项目名称、项目标段之处,是否填写样式为“项目名称: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输水干渠12+852至25+731施工;项目标段: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输水干渠12+852至25+731施工”。或为“项目名称: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输水干渠12+852 至25+731 施工;项目标段:/”。请问应以何种方式填写?
回复1:项目名称和项目标段为同一名称,即为:贵州省黔东南州宣威水库工程输水干渠12+852至25+731施工。
问题2.招标文件须知前附表所告知计划工期为“约34个月”其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须填写XX日历天,请问应如何填写?
回复2:经复核,本项目发布的招标文件中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并未要求填写“XX日历天”。
问题3.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保函形式的,如我方正常参照开具保函或担保,项目因其他因素延期,其格式中的“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施工投标”中的日期就需要修改,因招标人给定格式中包含此段“本保函/保险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其能够保证我方保函或担保在投标期间保持法律效力,故提出建议,建议招标人移除“于 年 月 日”,修改为“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参加(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施工投标”,妥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