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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12-13 数据编号: 7167790 所属类别: 工程招标

江苏楼顶排水槽做防水及屋檐修复工程招标公告

 
楼顶排水槽做防水及屋檐修复工程
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编号:2024-VGBIAB-G1017)
本招标项目名称为楼顶排水槽做防水及屋檐修复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项目编号为2024-VGBIAB-G1017,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凡有意申请投标者,请于2024年12月13日至2024年12月19日,联系招标联系人(唐先生:18260623710)并提交盖单位公章的《投标报名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扫描件。《投标报名申请书》样表详见附件,相关资料为:1.报名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附法人和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近1年内连续6个月以上缴纳社保证明);2.《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单位公章)3.《资质证书复印件》(盖单位公章);4.《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账号信息等;5.《保密承诺书》(样表详见附件2)。
发布公告的媒介:军队采购网。
 
注意:
1.投标文件须由授权委托人携带授权委托书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至开标地点,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开标会议时,递交投标资料的企业不进场,应视为认可开标程序和结果,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2.工程量清单以招标人发布的PDF版为准,EXCEL版和软件版招标清单仅为方便投标单位导入数据使用。
3.鉴于前期招标时,因投标单位清单填报错误导致的评审不合格较多,投标人导入数据后应与PDF版进行比对校正,因清单填报错误导致评审不合格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4.进入开评定标场所后,严格落实保密规定,禁止拍照。
5.投标人投标结束后须彻底销毁本项目招投标文件资料。
 
 
1.工程概况
1.1本次招标包含1项建设任务,最高投标限价10.187550万元,建设规模、结构类型及层数详见招标工程量清单。
投标企业不得为本招标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投标企业不得与监理单位同属一家总公司。
1.2要求工期:30日历天。
2.招标范围
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内容。
因政策的不确定性,发包人有权取消承包人的部分服务内容,相应费用应在合同价中扣减;发包人不承担因取消部分承包内容而导致的经济损失等相关责任。发包人有权增加部分服务内容,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增加部分的服务内容,增加部分的服务费用按合同约定计取,发包人不承担因增加部分服务内容对承包人造成的额外经济损失。
3.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军队、地方、行业和设计图纸验收合格标准。
4.投标资格要求
4.1投标人资质条件
4.1.1投标人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满足上述要求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应是处于有效期的页面。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公章(鲜章)】。
4.1.2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持有有效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须具备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2021年11月1日以来(近3年以来,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具有单个合同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防水相关施工业绩;投标人必须通过军队采购网(门户:http://plap.mil.cn/;IP地址:http://118.64.254.72/)供应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注册。投标人可先行获取招标文件,但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注册,未完成注册的不得参加招标活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满足上述要求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应是处于有效期的页面。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体现上述要求的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的关键页)。须提供完成注册的系统截图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及截图等证明材料须加盖投标人公章(鲜章)】。
4.2信誉要求:
4.2.1与本工程其他投标人不得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参股;
4.2.2单位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
4.2.3不得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以及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的;
4.2.4未处于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且在限制期的;
4.2.5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未被“军队采购网”列入军队采购失信名单、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和供应商暂停名单,且处于限制期的(以采购网平台供应商检索结果为准);
4.2.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未被“信用中国”平台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处于限制期的;
4.2.7投标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www.zjsc.mohurd.gov.cn)上无在处罚期内黑名单记录的;
4.2.8投标人无在处罚期内的禁止参与联勤保障部队工程投标黑名单记录(以采购网平台供应商检索结果为准);
4.2.9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4.2.10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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