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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12-13 数据编号: 7167943 所属类别: 招标补疑

重庆酉阳县五福镇高桥村入井沟堰塘、大河村小河沟堰塘水污染整治项目(竞争性比选)答疑补遗文件


酉阳县五福镇高桥村入井沟堰塘、大河村小河沟堰塘水污染整治项目答疑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酉阳县五福镇高桥村入井沟堰塘、大河村小河沟堰塘水污染整治项目答疑如下:
质疑1:请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只有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才能出具的独立保函,融资担保公司不具备出具独立保函的资格。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保函格式为独立保函,融资担保公司按招文格式出具的投标保函实际不是独立保函,改变了招标文件的实质要求。从而不满足纸质投标保函要求。最近针对融资担保公司出具的纸质投标保函质疑问题较多,请问开具重庆不动产融资担保、重庆宏耀融资担保、重庆涪商融资担保、重庆双业融资担保、重庆交通融资担保等等这种有存在“股权纸质、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经营异常、终本案件、股权冻结、等等”六种情况的一种或多种的纸质保函是否合格?如果后期中标公示以后,中标单位开具的是融资担保的投标保函会不会被投诉质疑从而废标?请问是不是只有开具电子投标保函或银行投标保函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纸质投标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并满足比选文件要求。比选申请人对所提交的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严格响应比选文件提出的保函开立要求。按照比选文件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4条投标保证金中载明的“纸质投标保函交纳形式及要求”执行。
质疑2:分公司是否可以使用总公司的资质及人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竟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故分公司不能参与投标。
质疑3:
(4)外地企业比选申请:按渝建发【2016】22号文规定,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参与工程项目比选申请时,应当是已纳入“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的施工企业,且该项目所配备的管理人员应当是已纳入“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的人员。投标时比选申请人自行提供在“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企业信息和拟投入本项目所配备管理人员信息的网上截图。   现在电子标,所有信息网上都有登记,是否可以考虑取消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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