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河南省某水务企业合作项目专项法务服务项目答疑
河南省某水务企业合作项目专项法务服务项目
答疑
各潜在投标人:
针对已收到部分潜在投标人提问,给出以下澄清:
问题:
我单位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原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已报名参与了贵司“河南省某水务企业合作项目专项法务服务项目(项目号:2140000-FW-BJ-2412-1239/01)”。我单位原为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于2021年2月25日取得重庆市司法局出具的《准予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吸收合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渝司许律字〔2021〕160号),并于同月完成了对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吸收合并工作。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提请贵司澄清以下问题:
1. 根据《比选文件》第一章第3点投标人资格要求第3.1项规定“投标人须为依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固定办公地点。具有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基于重庆市司法局出具的《准予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吸收合并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我单位已完成对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吸收合并工作,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人员全体转入我单位,我单位依法承继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质、人员、业绩、经营年限、资产负债等一切法律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