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拓展区(板桥片区)公共管廊项目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拓展区(板桥片区)公共管廊项目一期工程招标公告
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拓展区(板桥片区)公共管廊项目一期工程
招标公告
标段编号:3207012407300001001001
1. 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拓展区(板桥片区)公共管廊项目(项目名称)已由连云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连区开审备〔2024〕35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江苏秦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自筹,已落实,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拓展区(板桥片区)公共管廊项目一期工程(标段)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经济开发区。
2.1.2建设规模: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拓展区(板桥片区)公共管廊项目一期工程,总公共管廊长度约6Km。
2.1.3最高投标限价:153102191.02元,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作无效标处理。
2.1.4工期要求: 400 日历天。(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开工令为准)。
2.1.5工程质量要求:国家现行竣工验收标准,等级为合格;
2.2招标范围: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拓展区(板桥片区)公共管廊项目一期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桩基、土建、钢结构、防雷接地、蒸汽管道,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3. 投标人资格要求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以下条件属于资格审查合格条件:
3.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持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有效的)同时具备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GC1或GC2);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的),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2019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单项合同额7000万元及以上或总长度3公里及以上的管廊工程(地下管廊或地上管廊)项目。
注:①类似业绩的认定以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招标项目提供)、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为准,缺一不可。竣工验收证明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②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的表明类似工程的投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工程规模、工程造价、工程内容、时间等需要明示的内容。若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招标项目提供)、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等均不能明示,则需提供建设单位书面证明文件,证明文件上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③类似业绩时间认定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业绩工程造价以合同原始签约合同为准,其余任何补充、变更及结算审计等金额均不作为业绩工程造价认定的依据。
④若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或成员承担过的业绩均认可。
3.3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资格(有效的),并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有效的),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在建工程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5本次招标 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