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乐市城镇集中供热提升工程(1-5)设备采购(暂估价部分)招标公告
新乐市城镇集中供热提升工程(1-5)设备采购(暂估价部分)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新乐市城镇集中供热提升工程(1-5)设备采购(暂估价部分)招标人为河北乐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财政资金,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新乐市城镇集中供热提升工程(1-5)设备采购(暂估价部分)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新乐市城镇集中供热提升工程(1-5)设备采购(暂估价部分);
(2)采购内容:模块式低环温空气源热泵机组;
(3)交货地点:新乐市城区内招标人指定的所涉及小区施工现场;
(4)交货期:30日历天;
(5)质量标准:合格。
2.2招标范围:24组模块式低环温空气源热泵机组的供货、运输、装卸、检(试)验、验收及维保、售后服务等。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及服务能力;2)投标人为制造商的,须具有有效营业执照,投标人为代理商或经销商的,须具有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唯一授权书。同一个品牌的制造商只能授权一个代理商(或经销商)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且制造商与代理商(或经销商)不得同时参与投标。 3.1.2信誉要求:未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开标当天投标截止后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3.1.3其他要求: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否则均按无效处理。 郑重公告: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冀建招办【2018】15号《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方案》通知的工作要求,对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阻碍投标、恶意竞标、强揽工程、串标、围标、陪标、索要不合理评标报酬等下列涉黑涉恶涉乱行为进行全面清理整治,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直接移交石家庄市扫黑除恶办公室处理:
1、投标人提供虚假银行保函行为;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潜在投标人以及有关部门以不合理要求和其他手段3、阻止、劝退、阻碍其他投标人投标的行为;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5、出借或借用资质投标的行为;6、通过串联的方式串标、围标、陪标,组织或参与多家公司集体投标,形成投标团伙,排挤竞争对手和其他潜在投标人的行为;7、采用威胁、利诱、胁迫等方式在评标结果确定前买卖投标文件或者诱使他人加入投标团伙的行为;8、投标人伪造人员证件、企业证照、单位公章、社保证明等行为;9、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行为;10、投标人中标后故意放弃中标,将工程转卖给其他投标人的行为;11、以要挟、胁迫、恐吓、欺压等形式强行承包或者分包工程、强行供货或提供服务的行为;12、采用打、砸、抢等方式阻止其他人进入评标现场毁坏他人投标文件的行为;13、个别投标人鼓动其他投标人代表围堵招标人、招标代理、评标专家的行为;14、评标专家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恶意废标的行为;15、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评标结束后拒不签字以索要高额评标报酬的行为;16、招标代理在评标过程中以投标文件有瑕疵为由向投标人索要不合理费用的行为;17、其他扰乱招投标活动的行为。从涉黑涉恶线索入手,聚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重点围绕7个方面开展:
(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招标人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