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白洋淀湿地生态综合治理二期工程(羊角淀-小白洋淀片区)可研及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白洋淀湿地生态综合治理二期工程(羊角淀-小白洋淀片区)
可研及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白洋淀湿地生态综合治理二期工程(羊角淀-小白洋淀片区)(项目名称)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开展白洋淀湿地生态综合治理二期工程(羊角淀-小白洋淀片区)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4〕117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新区财政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河北宏信招标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白洋淀湿地生态综合治理二期工程(羊角淀-小白洋淀片区)可研及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项目位于白洋淀(羊角淀-小白洋淀片区)。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水流通道疏通、沟壕清淤和芦苇台田修复、堤埝拆除、水生动植物恢复四项内容。
2.2招标范围:
(1)可研及其专项报告编制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服务工作,并配合完成可研立项阶段所需支撑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各项专题报告,具体详见发包人要求。完成评审并通过相应级别的部门审批,所有成果文件应符合国家及河北省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标准要求。配合进行项目审查、备案等,成果满足有关部门要求。
(2)勘察测量监测内容:①勘察:包括但不限于满足本工程建设需要的勘察方案编写、初勘、详勘、补勘、地质勘察、工程室内试验、出具地质勘测报告等;②测量:包括但不限于满足本工程建设需要的测量方案编写、水下及地上地形测量,出具测量测绘相应成果文件等;③监测:包括但不限于满足本工程建设需要的水质、底泥、围堰土方的物理性状及营养成分等监测,对部分污染底泥进行释放通量实验,同步开展水生态监测,并出具cma认证的监测报告(释放通量实验、水生态监测除外)等。
(3)设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①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包含但不限于初步设计方案、图纸、概算等内容)、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及相关规范规定的其它所有工作、后续招标所需技术要求、提供技术交底并配合指导现场施工、参加本工程竣工验收工作;②编制实施效果评估报告;③与当地主管部门针对规划符合性的设计配合;④专业设计的设计配合;⑤配合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⑥以及发包人要求的其他服务等。
上述成果需满足水利水电及环境保护行业各项规范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设计咨询机构审查及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并须提供设计交底,配合后续招标、施工、验收、科学研究(如有)、奖励申报(如有)等工作。
2.3服务期限:
(1)可研及其专项报告编制服务期限: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果文件报审稿;专项报告按要求提供。服务期限为取得各专项报告批复之日止。批复后如项目设计方案发生调整,仍需配合招标人完成专项方案调整及变更等相关工作。
(2)勘察测量监测服务期限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40日内完成勘察测量监测报告,施工配合期从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设计服务期限为: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40日内按照招标人的要求报送设计方案,且具备相关主管部门开展设计方案审查的深度;相关主管部门批复设计方案后5日内提供初步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方案、图纸、概算等内容);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10日内完成满足开工需求的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期从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4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本招标项目合同估算价约480万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三种资质:
1)可研资质要求:投标人应为经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http://www.tzxm.gov.cn/)备案的单位,备案专业(服务范围须含项目咨询,提供网页查询截图)须包括“水利水电”或“水运(含港口河海工程)”或“生态建设和环境工程”,并具有上述对应专业乙级及以上资信等级证书或综合甲级资信等级证书。
2)勘察测量资质要求: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或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和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
3)设计资质要求: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资质;或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水利行业甲级资质;或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水运行业甲级资质。
(2)业绩最低要求: /。
(3)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项目负责人由设计负责人担任,项目负责人和勘察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1)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最低要求:1名,同时具有a和b两项资格:
a.具有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b.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证书。
2)勘察负责人最低要求:1名,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证书。
3)可行性研究负责人最低要求:1名,具有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且执业单位与投标人一致。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次或累计罚款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