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房五高速公路SYXCTJ-1项目经理部(止水带)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CR1102-JC-2025-017
1.招标条件
1.1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集采中心根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各项目实际施工需要,现对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房五高速公路SYXCTJ-1项目经理部施工所需的物资组织集中招标采购。建设资金已落实,本次招标物资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1.2 此次招标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2.1项目概况
新建十堰至宜昌高速公路建设地点位于湖北省宜昌市,路线起点位于兴山县峡口镇,向西南展线,终点向南与十宜高速长阳至五峰段顺接。SYXCTJ-1起讫桩号为K48+960-K60+500,线路长度11.54km,标段范围内包含路基、桥涵、隧道、房建场坪、绿化工程施工,其中桥梁 2100m/3 座、隧道 7515m/1座、路基1217m/段、起点平邑口枢纽互通0.5座(互通区桥梁2827米/8座)。
2.2 招标物资具体规格和数量详见附件1。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各包件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如下:
3.1.1ZSD-01包件
(1)营业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并且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2)生产能力:生产厂年生产供应能力要满足招标人包件的总需求数量,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3)财务能力: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提供投标人2023年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其他财务相关报表(三张表),23年之后注册的新公司须提供成立后的财务报表;投标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备投标包件履约的资金保障能力;
(4)质量保证能力:投标物资质量符合或高于国家现行标准;投标物资须具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投标物资全指标的形式检测报告壹份;
(5)供货业绩:须提供投标人近两年投标物资在同类工程项目或国内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供货业绩证明壹份(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及对应的发票(至少提供一张发票),注册满3个月但不满一年的新公司(投标物资生产商或其销售公司)投标不受业绩限制;
(6)履约信用:投标人近2年(2023年1月至今)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投标期内没有被处以责令停业、暂停投标、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等;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的处罚期内;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内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合作方警示名录》范围内。
(7)其他要求:
①投标人如是代理商,须提供生产商出具的授权函(原件)或投标物资生产厂销售代理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投标物资合法来源的材料,生产商不得与其销售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商不得与其所授权的代理商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生产商或代理商具备提供延伸服务的能力,具备跨地域的供应、集散能力。
②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次招标接受代理商投标。
③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投标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得参与同一包件投标。
④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13%【专用】发票。
⑤投标人需满足湖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材料供应商合格名录。
⑥投标单位注册时间距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低于3个月。
3.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6)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7)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