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启动区滨水商业商务区住宅项目热力设施建设工程二标段招标公告
启动区滨水商业商务区住宅项目热力设施建设工程二标段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启动区滨水商业商务区住宅项 目 已由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开展启动区滨水商业商务区住宅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 2023 】 13 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启动区滨水商业商务区住宅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自规审改试点设函字【 2024 】 0026 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关于启动区滨水商业商务区住宅项目二期项目核准的批复》(雄安核准【 2023 】 021 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中绿雄安投资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企业自筹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资金落实情况为 已落实 ,招标人为 中国雄安集团智慧能源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 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启动区滨水商业商务区住宅项目热力设施建设工程二标段 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项目的建设地点: 河北省雄安新区 。
2.2本项目的建设规模:
06 地块热力工程总供热面积 156794 平方米,总供热负荷 6590kW 。其中 D02-02-01 、 02 地块地板采暖系统供热负荷为 3370kW ,供热面积 81275 平方米; D02-02-05 、 06 地块地板采暖系统供热负荷为 2800kW ,供热面积 69562 平方米;散热器采暖系统供热负荷为 420kW ,供热面积 5957 平方米;
11 地块热力工程总供热面积 122874 平方米,总供热负荷 5181kW 。其中 D02-02-07 、 09 地块地板采暖系统供热负荷为 2392kW ,供热面积 59846 平方米; D02-02-11 、 12 地块地板采暖系统供热负荷为 2554kW ,供热面积 59671 平方米;散热器采暖系统供热负荷为 235kW ,供热面积 3357 平方米;
14 地块热力工程总供热面积 21927 平方米,总供热负荷 879kW 。
2.3本项目的工期要求:
计划开工日期 202 5 年 2 月 25 日,计划竣工日期 2025 年 6 月 30 日,缺陷责任期 24 个月,具体开工时间以招标人要求为准 。
2.4本项目招标范围:
热力一次线管道及阀门、检查井室结构、防水、井室等采购及安装;热力站室内热力设备、管道及阀门部分、电气部分、自控部分等采购及安装、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具体详见启动区滨水商业商务区住宅项目热力设施建设工程二标段 设计图纸和 工程量清单 中的全部内容 。
2 .5 质量标准:合格。
2.6本项目的标段划分: 本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 。
2.7 本项目合同估算价为 5361127.99 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 投标人应同时满足下列 ①②③项的要求:
① 具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 级 及以上或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 级 及以上 资质;
② 具有 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压力管道 GB2 级(或有效期内的 GB2(1) 级、或有效期内的 GB2(2) 级)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 GB2 级 ;
③需 要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
(2)业绩最低要求: /。
( 3 )项目经理最低要求: 拟派 1 名 项目经理 且 满足 下列 要求:
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或 机电工程 专业 二 级 或以上 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本),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且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 且具备 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资格 。
温馨提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 2021 〕 40 号文件的要求:①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 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 ②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 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 。 ③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各投标人按照相关要求提供一级建造师证书等相关资料,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4)财务要求: / 。
(5)信誉要求:
① 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 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 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 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不 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 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 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决性惩戒方式。
(6)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 投标人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 投标人 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 投标人 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
f. 投标人 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 投标人 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 投标人 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