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绿色制造戚家山产业园、小微产业园建设项目EPC总承包公告
绿色制造戚家山产业园、小微产业园建设项目EPC总承包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绿色制造戚家山产业园、小微产业园建设项目已由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项目代码:2411-330522-04-01-527699、2412-330522-04-01-153280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 自自筹资金,出资比例为100% ,项目业主为长兴产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人为长兴产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机构为浙江信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行政监督部门为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项目已具备招标 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绿色制造戚家山产业园、小微产业园建设项目的EPC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本项目总投资估算 39000 万元。
建设规模:
戚家山产业园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约80亩,总建筑面积76010.52平方米(实际面积以规划方案通过为准);规划新建共设置四栋标准厂房(其中3#楼-丙类厂房建筑面积最大为25738.98平方米)、一栋工业配套用房、一栋生活服务用房、一栋门卫室;最大檐高25.1m,层数为1-3层。最大跨度为12米。建设地点:李家巷戚家山 104 国道南侧。
小微产业园:建设用地约57.09亩,总建筑面积约56225.72平方米(实际面积以规划方案通过为准);规划新建6幢厂房,1幢危化库,1幢配套用房,最大檐高25.3m,层数为1-3层。最大跨度为9米。建设地点:开发区南太湖西平台318国道北侧。
2.2本次招标范围:本次招标项目绿色制造戚家山产业园、小微产业园建设项目EPC总承包,包括且不限于前期准备、施工勘察、施工图设计(含深化设计)、专项设计及后续设计服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以及在施工图设计中应考虑但实际未考虑的且直接影响使用功能的细部工程的施工、管理、验收、移交、备案和保修服务,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并提供工程总承包管理服务,具体要求以合同和发包人要求为准。
①设计范围:包括各阶段设计(包括但不限于基坑围护、建筑、结构、给排水、抗震支架、强弱电、智能化、泛光照明、暖通、装修、幕墙、人防(含人防平战转换方案)、室外综合管线(包括室外给水管网、通信)、室外附属配套(含景观绿化及铺装、围墙、路灯、室外道路及广场、停车场、雨污水等)、市政道路、电梯等本工程所涉及的所有内容的施工图设计、配合各类专项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光伏、专项设计配合(供电、燃气、有线电视)服务及设计后续服务。详见设计任务书。
②采购范围:包括本工程初步设计图纸及招标人要求的与工程有关的材料和设备(含备品备件)的采购、保管、安装及调试、移交以及质保期内的保修服务等。
③施工范围:招标范围内所涉及的三通一平、施工勘察、全部建安工程内容、包括工程保修期内缺陷修复和保修,相关准备工作及手续办理等,具体包括图纸范围内的拆除工程、基坑围护、桩基、土建、水电安装、暖通、装修、消防、市政配套、泛光照明、地下室、智能化、外立面工程、供电、供水、燃气、有线电视、通信、配合太阳能光伏系统施工、市政道路、景观绿化、logo、标识标牌等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含用地红线与现状道路连接部分)等所有与之相关工程(项目施工前必须有详细的施工图、节点图等施工必须的图纸且必须经发包人备案后方可施工)。
④工程总承包专项费:包括但不限于电梯、供电、供水、燃气、有线电视、通信等专业工程的管理服务;施工图纸审查、环境评估方案及报告编制、水保方案及监测验收报告编制、节能评估、安全评估、消防手续、地名手续;配合戚家山产业园建设项目和小微产业园分别办理施工许可证、配合规划公示及土地复核(含宗地测量及分摊)等、组织验收(含各专项验收);场地测绘(各阶段)、点位放样、坐标、高程控制点、水准点、竣工实测、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等;桩基检测、基坑监测(含周边道路、建筑物的沉降、位移和裂缝监测等)、节能检测、空气检测、水质检测、消防检测、实体检测、门窗四性检测、防雷检测、雨污水管道CCTV及QV检测等所有按规范、标准要求必须进行的为完成本项目而发生的各类检测费用;各类保险费用以及各类专项审查、各类论证等及相关的专家费等,含以上所有工程总承包专项费用及前期、后期的相关服务费等一切费用。
本次招标控制价以补充文件形式发布。
2.3计划工期: 590日历天,其中:设计周期60日历天,施工工期 530日历天。
2.4 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是?否
2.5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是
□否 (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原因及适用条款)
2.6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实施方式
□2.6.1本标段整体面向中小企业;
□2.6.2本标段联合体形式面向中小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次投标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合同份额需达到(不低于40%)以上。
3.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投标人:
3.1投标人须同时满足以下资质要求:
3.1.1具备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