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区雄县组团应急防汛排涝及配套管网工程(3、4号雨水泵站)工程保险(二次)招标公告
雄安新区雄县组团应急防汛排涝及配套管网工程( 3 、 4 号雨水泵站) 工程
保险(二次)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雄安新区雄县组团应急防汛排涝及配套管网工程( 3 、 4 号雨水泵站) (项目名称)已由 雄县改革发展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雄县改革发展局关于雄安新区雄县组团应急防汛排涝及配套管网工程( 3 、 4 号雨水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雄改发投字【 2024 】 12 号)、雄县改革发展局关于雄安新区雄县组团应急防汛排涝及配套管网工程( 3 、 4 号雨水泵站)(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雄改发审字【 2024 】 7 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河北雄安雄建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 资金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资金落实情况为 已落实 ,招标人为 河北雄安雄建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 河北鸥泽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工程保险(二次) 进行 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规模: (1)3# 雨水泵站工程界区范围内的进出水设施、雨水泵站等配套设施,总规模 34.6m 3 /s 。 3# 雨水泵站分两期进行建设,土建工程按照 34.6m 3 /s 规模一次性建设完成,设备安装工程按照一期 10m 3 /s 进行设备安装,二期 24.6m 3 /s 进行设备安装。对 3# 雨水提升泵站至规划的站西路南侧起点之间雨水箱涵进行设计,规格 5mx2.5m ,长度 150m 。 (2)4# 雨水泵站工程界区范围内的进出水设施、雨水泵站等配套设施,总规模 18.00m 3 /s 。 4# 雨水泵站分两期进行建设,土建工程按照 18.00m 3 /s 规模一次性建设完成,设备安装工程按照一期 6.0m 3 /s 进行设备安装,二期 12.00m 3 /s 进行设备安装。对 4# 雨水提升泵站至雄安大街东延段起点之间雨水箱涵进行设计,规格 4mx2m ,长度 429m 。 (3) 相关配套设备采购,涉及雄县城区还有雄东片区的涝点位治理相关排涝抢险设备采购。
2.2 建设地点:站西路南头西侧,将台路北头东侧。
2.3 投资估算: 22086.27 万元
2.4 招标范围:对雄安新区雄县组团应急防汛排涝及配套管网工程( 3 、 4 号雨水泵站) 进行投保建筑安装工程的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2.5 服务期限:保险期限从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工程所有人实际使用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2.6 标段划分: 1 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 )资质最低要求:
投标人须具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保险许可证,同一保险公司只能有一家分支机构作为唯一竞标投标单位
( 2 )业绩最低要求:
/
( 3 )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
( 4 )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 3 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 2 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 3 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 5 )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 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 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 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 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 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 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 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 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 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 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 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 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服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 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 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 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p. 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