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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2-27 数据编号: 7669507 所属类别: 服务招标

江苏新建淮安港洪泽港区黄集作业区新港产业园码头一期工程项目新建淮安港洪泽港区黄集作业区新港产业园码头一期工程总承包材料检测服务招标公告

 
新建淮安港洪泽港区黄集作业区新港产业园码头一期工程总承包材料检测服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新建淮安港洪泽港区黄集作业区新港产业园码头一期工程EPC工程总承包已由淮安市洪泽区行政审批局以洪行审投备【2023】62号核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江苏洪泽湖新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 国有资金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材料检测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地点:本项目位于江苏省洪泽经济开发区内,黄集作业区(即港口产业园)位于苏北灌溉总渠右(南)岸,始于省道 S328 大桥下游 1100m 处,距离下游 G25 高速约 3km。
2.2建设规模及工程内容:总建筑面积约37350.00?(具体建筑面积以通过认定的设计方案文件为准),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35700.00?,含1#散货大棚、2#散货大棚、1#门卫、2#门卫、1#配电房、2#配电房;地下建筑面积约1650.00?,雨水调蓄池、消防水池及泵房(局部设置地上配电间)以及污水处理站。
1#散货大棚建筑面积为10094.00?,2#散货大棚建筑面积为24990.00?,1#变电所建筑面积为249.20?,2#变电所建筑面积为348.60?,1#门卫建筑面积为16?,2#门卫建筑面积为16?,雨水调蓄池建筑面积为477.36?,消防水池及泵房建筑面积为260?,污水处理站建筑面积为900.00?。道路面积约8000?,硬化场地面积约2.0万?。
2.3招标范围:本项目材料检测,按规范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及半成品施工质量进行抽检试验,对工程实体的质量进行现场检测质量抽检,完成相关试验检测工作;组织对质量通病进行防治;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内、外业指导。
承担本项目所涉及的所有工程质量检测。检测总体要求参照江苏省和淮安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 (DGJ32/J21-2009) 中规定的相应检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见证取样类检测;
(2)钢结构;
(3)主体结构现场检测;
(4)建筑节能工程检测;(5 )建筑水电检测;
(6)墙体屋面材料检测;
(7)饰面材料检测;
(8)防水材料检测;
(9)门窗检测;
(10)化学分析;
(11)绿色建筑类(须满足江苏省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检测检验要求);
(12)建筑安全防护用品类;
(13)市政工程检测;
(14)基坑监测;
(15)沉降观测
(16)消防检测
(17)防雷检测等。具体检测项目的比例要求按国家及地方的设计及规范、规程的要求标准执行。所有检测行为、结果均应符合国家、江苏省及淮安市关于第三方委托检测的规范、规程、标准等相关要求,保证检测数据准确、真实。检测报告应在规定的时间报送招标人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4服务内容及质量要求(不仅限此)
2.4.1  对本项目进行质量跟踪检测,主要为工程原材料、混合料、标准试验、实体质量等进行抽查复核检测。试验检测的项目、数量、要求与时间等检测计划,由发包人根据工程实际进度情况进行安排。
2.4.2  对施工单位的工地试验室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和指导,重点检查试验仪器检定及运转、试验人员到位情况、试验标准的应用、标准试验的批复、检测频率是否达到要求等。规范施工、监理单位对外委试验的取样、封存、送样、报告管理等环节。监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外委试验。
2.4.3  及时向发包人报告试验检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研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缺陷、质量事故进行检测、报告。在有关方面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中,提供真实、全面的试验数据、证据或信息,参与必要的试验检测工作。
2.4.4  配合发包人日常检查及交竣工验收试验检测工作。在项目实施期间,检测承包人要根据发包人工作安排,确保在接到发包人工作安排后1小时之内到达现场进行检测、检查,并保证随行管理人员用车。
2.4.5  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对指定项目进行专项抽检。
2.4.6 投标人非淮安市区域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中标后 1 个月内在洪泽区组建固定的满足常规检测的检测场所。
2.5工期:270 日历天(与施工工期同步,具体以合同签订并按照招标人批准通知进场之日为开始,至所有检测工作完成、出具有效的检测报告且项目缺陷责任期期满为止)。
2.6质量等级:合格
备注:必须按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检测工作,出具的检测报告应满足相关规范和质监站要求。
2.7标段划分:本项目招标只设一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如下:
3.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2投标人近2 年(投标截止时间往前推算 2 年为准)未在招投标过程中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日期以行政处罚决定文件日期为准)。
3.3企业近三年以来未发生经有关部门鉴定的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和廉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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