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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3-10 数据编号: 7731027 所属类别: 工程招标

河北大河片区安置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道路及综合管廊部分)四标段绿化处置恢复工程招标公告

大河片区安置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道路及综合管廊部分)四标段绿化处置恢复工程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大河片区安置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道路及综合管廊部分)四标段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关于开展京雄高速东侧安置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3】17号)《关于大河片区对外连接道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4】44号)《关于大河片区对外连接道路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自规审改试点设函字【2024】0058号)《关于大河片区对外连接道路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4】109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政府投资(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大河片区安置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道路及综合管廊部分)四标段绿化处置恢复工程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项目的建设地点:雄安新区。
2.2本项目的建设规模:
大河片区安置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道路及综合管廊部分)四标段临时占地范围内苗木、植被及附属物的处置和恢复等工作。工程费约为500万元。
2.3本项目的工期要求:
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4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5年5月15日,缺陷责任期24个月,开工日期以实际开工令批复时间为准。
2.4本项目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采购、施工等全部工程内容,并包含数字化模型(bim)建设及应用、缺陷修复及保修等工作,并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负责。
2.5质量标准:合格。
2.6本项目的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一个标段。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需要(需要或不需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业绩最低要求: / 。
(3)项目经理最低要求:
同时满足以下①、②、③项要求
①1名,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项目经理注册证书中聘用企业须与投标人单位名称一致)或工程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②近三年以项目经理身份负责过1个施工合同额300万元(含)以上的绿化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绩。
③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注:以上相关证明材料第①-②条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4中要求提供,第③条在投标函中承诺。
温馨提示:请各投标人注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件的要求:①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②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③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请各投标人按照相关要求提供一级建造师证书等相关资料,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4)财务要求:提供近3年度(2021、2022、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成立不足3年,则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且包括财务审计报告签字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无需提供审计报告附注。若2024年后成立,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格式见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六、资格审查资料 表2近年财务状况表)。(以联合体形式进行申请的,联合体中一方具备财务指标要求即视为联合体满足财务指标要求)
(5)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6)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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