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市新站区排水管网排查整治完善工程(三期)项目公告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合肥市新站区排水管网排查整治完善工程(三期)项目
原项目编号:2025BFFGZ00489
原公告日期:2025年03月08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新站区排水管网排查整治完善工程(三期)项目招标文件补疑
(项目编号:2025BFFGZ00489)
一、答疑公告
1、招标文件P35-36中“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或官网查询不到的,应当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问:我公司施工业绩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施工许可证能否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可以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需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合同签订时间、工程总投资金额、设计内容等),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
2、招标文件未约定进度付款的审核周期及支付周期,请问:是否按月审核、按月支付?
答:按月审核、按月支付。
3、本项目施工资格业绩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8000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合同中须包含给排水管网施工内容)。招标文件P35附录三提供业绩证明资料第二类“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官网招标和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或官网查询不到的,应当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我单位业绩于2018年3月16日在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标,因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存在时效性,故招标及中标查询网址截图已无法查询,咨询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回复“无法提供证明资料,可通过该项目进场交易证明书(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盖章文件)去证明项目真实性。”。请问:我单位提供该项目进场交易证明书是否可以作为业绩证明材料?
答:进场交易证明书不予认可。
4、招标文件P75页“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获得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学会)公布的企业实力认定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问:我单位企业注册地为天津市,天津市自2019年以来未曾评选过优秀施工企业,仅发布成绩突出企业名单;我单位2024年在企业注册地(天津市)获得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对2024年一季度成绩突出建筑业企业进行表扬的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对推动本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成绩突出企业进行表扬的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公布天津市第一批智能建造示范企业的通知》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答:满足。
5、招标文件中1、2标段投标人资格要求3.1.3投标人业绩要求
(2)施工业绩: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8000万元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合同中须包含给排水管网施工内容)。
请问:业绩要求合同中须包含给排水管网施工内容是否有误,本项目建设内容为新站区雨水排口排水管网排查整治完善工程,未涉及给水管网。我单位提供合同中含排水管网施工内容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是否满足要求?
答:满足。合同中须包含给排水管网施工内容,具体是指合同中须包含给水管网或排水管网施工内容。
6、招标文件中1、2标段无明确任务划分,请明确各标段具体工作任务如何划分?
答:
1、2标段划分详见标段划分表。
7、招标件中1、2标段商务文件详细评审中投标人施工业绩要求: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8000万元的雨污混接整治工程(或雨污分流工程或排水管网工程)施工业绩(或工程总承包业绩(EPC)或EPCO绩)。
问:我单位提供市政公用工程业绩合同中含不低于18000万元的雨污混接整治工程(或雨污分流工程或排水管网工程),是否满足要求?
答:提供业绩需满足招标件中对1、2标段商务文件详细评审中投标人施工业绩要求,且施工合同中能够完整或充分反映出提供的市政工程项目所包含的雨污混接整治工程(或雨污分流工程或排水管网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单项合同金额、施工内容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予以认可。
8、请问联合体投标中,承担建筑工程施工内容的成员方提供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承担市政工程施工内容的成员方提供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