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启动区供热(冷)工程(能源站一期)供热调度中心及8号能源站景观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启动区供热(冷)工程(能源站一期)供热调度中心及8号能源站景观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
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启动区供热(冷)工程(能源站一期)供热调度中心及8号能源站景观工程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关于开展启动区供热(冷)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改发(前期)〔2020〕25号)、《关于启动区供热(冷)工程(能源站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2〕71号)、《关于启动区8#能源站景观风貌及调度中心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自规审改试点设函字〔2024〕0132号)、《关于启动区供热(冷)工程(能源站一期)供热调度中心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4〕185号)、《关于启动区供热(冷)工程(能源站一期一批次)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2〕130号)、《关于同意变更能源项目建设主体的复函》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雄安集团智慧能源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企业自筹70%+财政资金3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国雄安集团智慧能源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启动区供热(冷)工程(能源站一期)供热调度中心及8号能源站景观工程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项目的建设地点:项目位于雄安新区启动区。
2.2本项目的建设规模:
项目建设供热调度中心,地上5层地下1层,总建筑面积约6994.28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5651.5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1342.78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办公及附属用房、地下车库、地下设备用房等。
项目新建启动区8号能源站景观工程,景观面积约11813平方米。景观分区包括礼仪入口区、休闲交际区、次入口景观区、景观花园过渡区、调压站区以及科普共享区。以“绿色共享”为总体定位,打造一处满足园区内工作、社交的现代办公景观。
合同估算金额约4000万元。
2.3本项目招标范围:
调度中心部分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暖通工程、电气工程、自控工程、部分内容的专项深化设计;
8号能源站景观风貌工程主要包括以施工图纸为准,包含入口景观大门、入口水景、围墙、入口景墙、铁艺门、内部路、全部道牙安装、全部广场和庭院铺装、室外台地、景亭、园林小品、景观家具、园建水、电管线埋设、园建配电箱供货安装、庭院雨水强排井及雨水强排泵、自动开门系统、自动喷雾系统、地形处理、树木栽植、花卉、地被种植、铺草坪、绿化养护等图纸内全部景观风貌工程。
具体见招标阶段工程量清单及图纸,缺陷修复及保修等工作。
2.4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
2.5本项目的工期要求:总工期约9个月。具体开工时间以招标人要求为准。
2.6质量标准:合格。
3.申请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申请人应同时具有:
①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及以上;
②需要(需要或不需要)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业绩最低要求:/。
(3)项目经理最低要求:
1)项目经理1名,具有有效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注册单位与申请人一致,且自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温馨提示:请各申请人注意,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件的要求:①自 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②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名,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的,该电子证书无效。③超出使用时限的电子证书无效,需重新下载电子证书并再次确认使用时限。
若申请人所附证书为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请各申请人按照相关要求提供一级建造师证书等相关资料,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自行负责。
2)近三年内(自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交/竣工验收资料时间为准)以项目经理身份承担过1个单个合同金额3000万元(含)以上或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公共建筑指《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中第2.0.3: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如: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文化建筑、教育建筑、体育建筑、科研建筑、交通建筑等,不包括住宅建筑和宿舍建筑。业绩相关证明材料按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3.2.6中要求提供。
(4)财务要求:/。
(5)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申请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申请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申请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申请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申请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6)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