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灌南县绿色金属表面处理产业园项目(一期)3#-8#厂房及办公用房和配套用房项目施工资格预审公告
灌南县绿色金属表面处理产业园项目(一期)3#-8#厂房及办公用房和配套用房项目施工资格预审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灌南县绿色金属表面处理产业园项目(一期)(项目名称)已由灌南数据备【2024】215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连云港绿色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 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灌南县绿色金属表面处理产业园项目(一期)3#-8#厂房及办公用房和配套用房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对投标报名人的资格审查,采用 资格预审 方法选择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江苏智茗元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标段名称:灌南县绿色金属表面处理产业园项目(一期)3#-8#厂房及办公用房和配套用房项目施工;
2.1.2建设地点:连云港市灌南县堆沟港镇十队村产业大道与连业路交口;
2.1.3工程规模:3#厂房建筑面积3735m2,4#厂房建筑面积7526.74m2,5#厂房建筑面积7526.74m2,6#厂房建筑面积4818.02m2,7#厂房建筑面积5153.5m2,8#厂房建筑面积5153.5m2,9#办公楼4776.27m2;10#污水处理站15445.28m2,剧毒品库116.8m2,危险品仓库675m2,门卫一56.18m2,门卫二兼消防控制室56.18m2,雨水收集池806.88m2。
2.1.4工期:400日历天;
2.1.5质量要求:执行国家现行验收规范,等级为合格;
2.1.6合同估算价:21000万元;
2.2招标范围:灌南县绿色金属表面处理产业园项目(一期)3#-8#厂房、9#办公楼、10#污水处理站、剧毒品库、危险品仓库、门卫等工程施工,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资格审查条件:
3.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3.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取得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的);
注: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执行省住建厅【2023】11号公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启用全国一体化政务平台标准,旧版电子证照同时废止,请本次参与投标的企业提供最新且有效版本。
3.3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有效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资格,同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同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4投标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2020年6月1日(以竣工验收证明标明的竣工时间为准)至今,投标人承担过单项合同面积30000㎡及以上且造价12000万元及以上的建筑工程(不含构筑物工程)施工业绩。
注:
(1)类似业绩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标项目提供)、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原件扫描件上传于诚信库,缺一不可。竣工验收证明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章,否则不予认可;
(2)提供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的表明投标人名称、工程规模、合同价款、工程内容、时间等需要明示的内容。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中不能反映类似工程业绩的各项量化指标,投标人可提供除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上传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其他证明材料是指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清晰反映上述内容的书面证明材料。
(3)类似业绩时间的认定以竣工验收证明的时间为准,工程造价以原始签约合同金额为准(不包括补充合同、工程变更等)。
(4)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招标项目提供)、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的原件扫描件上传于诚信库,缺一不可。如果因上传的证明资料不完善、上传的扫描件不完整或无法清晰辨认,将不予认可。
(5)若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仅认可参加本次投标联合体牵头人承担过的业绩。
3.5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单位不超过两家,项目负责人必须是联合体牵头人的企业员工。
3.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6.1不得存在的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近 3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6.2其他条件
(1)本工程执行“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连云港市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通报文件精神,凡是在文件中以及在工程所在地被行政监督主管部门限制准入的投标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且未解禁的不得参加本次投标。
(2)投标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未被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投标、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不出借挂靠资质等采用信用承诺方式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资格预审文件)
本工程招标工作执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8〕6号文、苏建招办〔2022〕2号文,投标人在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由招标人在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登录“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查询获取。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详见资格预审文件)
(3)投标单位拟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2024年8月至2025年1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等证明材料。
本工程执行苏建函建管[2022]387号、苏建建管(2017)236号、苏建建管〔2016〕214号文及相关问题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招标投标时,除项目经理外,其他现场人员不再要求明确;施工合同信息归集中时,项目经理随招投标系统自动导入施工合同信息归集中备系统,其他关键岗位人员需在企业已注册(或备案)的人员库中勾选后自动生成。
(4)本项目执行“关于印发《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信用办(2018)23 号文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