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洋淀湿地生态综合治理二期工程(羊角淀 - 小白洋淀片区)监理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白洋淀湿地生态综合治理二期工程(羊角淀-小白洋淀片区) (项目名称) 已由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 、 河北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关于开展白洋淀湿地生态综合治理二期工程(羊角淀-小白洋淀片区)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 2024 〕 117 号)、《关于白洋淀湿地生态综合治理二期工程(羊角淀 - 小白洋淀片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 2025 〕 23 号)、《关于白洋淀湿地生态综合治理二期工程(羊角淀 - 小白洋淀片区)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函》(雄安环字〔 2025 〕 5 号)、 《关于 白洋淀湿地生态综合治理二期工程(羊角淀-小白洋淀片区) 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5〕 29 号) 批准建设 ,项目业主为
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新区财政资金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资金落实情况为 已落实 ,招标人为 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 河北宏信招标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白洋淀湿地生态综合治理二期工程(羊角淀-小白洋淀片区) 监理 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建设地点: 本项目位于安新县境内,处于白洋淀淀内、唐河入淀口湿地东北侧。
2.2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对白洋淀湿地进行生态综合治理,主要包括清杂、植物收割、水流通道疏浚、台田沟壕整治、堤埝拆除、水生态修复工程等 。
2.3 招标范围: 本项目所有建设内容(不包含数字化模型(BIM、 CIM ))的监理服务工作 。
2.4 项目工期: 项目的工期为 20 个月,计划开工时间为 2025 年 4 月 30 日,计划完工时间为 2026 年 12 月 30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养护期自全部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 12 个月。
2.5 监理服务期限: 施工准备阶段至 养护期 结束 。
2.6 质量标准: 合格。
2.7本项目的标段划分: 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2. 8 本项目合同估算价: 约 145 万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 同时满足下列 ①、②两项要求:
①具有下列 a 、 b 、 c 三项中任一资质:
a. 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b. 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c. 具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
②具有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
( 2 ) 业绩最低要求: / 。
(3)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 :
同时满足下列 ①至⑤项要求: ① 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 资格证书或 注册监理工程师(水利工程) 证书 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 证书,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
② 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③ 近 2 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提供完工或交工或竣工验收报告的,以完工或交工或竣工验收时间为准)具有一个水环境(水体、水域)综合治理项目(含清淤施工内容)或水环境(水体、水域)生态治理工程项目(含清淤施工内容)或清淤、疏浚类工程监理从业业绩(以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等身份参与或负责);
④ 在工程建设领域无不良信用记录;
⑤ 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4)信誉要求:
① 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 本项目对近 3 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 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 本项目对近 2 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 本项目对近 3 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 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