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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3-23 数据编号: 7840329 所属类别: 设备材料

湖北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大冶市金湖街道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沥青混凝土采购招标公告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大冶市
金湖街道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工程总承包(EPC)项目沥青混凝土采购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CRCC2304-DYWZ-2024006
1、招标条件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大冶市金湖街道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工程总承包(EPC)项目业主为湖北金柯生态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资金来自国家投资-非政府投资(资金来源),出资比例为 100%,建设资金已落实。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沥青混凝土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工程概况及招标内容2.1 项目概况大冶市金湖街道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包含金湖街道全域42个行政村和7个社区,总面积12984.0610公顷,整治面积为 3918.33公顷。从农用地综合整治、建设用地综合整治、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整治项目及产业发展项目四个方面安排了12类项目,54个子项目。
2.2 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
2.2.1 招标内容及包件划分: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招标物资包件清单》,本次招标一包一投。
2.2.2 招标方式:采用国内公开招标方式。
3、招标依据3.1 本次招标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令第12号);
(5)《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国铁建运管〔2021〕27号);
(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4、供应商资格审查及要求4.1 本次招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2 本次采购要求供应商须具备以下条件:
4.2.1 经营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组织,具有采购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且具有合法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代理商其代理的产品生产商须满足采购人对生产商的要求,生产商签署授权代理委托书以证实其合法性。
4.2.2 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商具有相应的配套生产能力、工艺、装备、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
4.2.3 财务能力要求:供应商具有相应的财务能力,资金财务状况良好,须提供企业近三年财务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相关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盖章扫描件等相关财务证明材料,未发生连续两年亏损情况(按净利润判定)。
4.2.4 质量保证能力:符合《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中 A 级 70 号沥青的技术要求、《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T F20-2015)。
4.2.5 供货业绩要求:具有采购物资或同类物资近三年(2021年6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采购物资供货业绩证明材料不少于两份(附合同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
4.2.6 履约信用要求: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保证采购物资及时稳定供应;不在招标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招标的处罚期内,不在最新一期《中国铁建选择合作方风险警示名录》、《中国铁建不合格分包商名录》以及被采购人列为风险警示合作名录的供应商范围内。供应商及法定代表人自递交投标文件之日起前1年不得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上行贿犯罪记录;供应商不得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供应商未存在行政处罚(已消除或已处理,不影响产品供应及质量除外)、经营异常(已消除或已处理,不影响产品供应及质量除外)、严重违法失信情况并提供截图。
4.2.7 其他要求:
(1)近年内被列入中国铁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供应商不良名单的。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以上供应商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得参与同一个包件。
(3)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提供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报价时注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结算采用一票制。
(5)生产厂家不得与其代理供应商公司共同参与同一包件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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