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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3-31 数据编号: 7905642 所属类别: 工程招标

河南洛阳市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午桥华府潘村B区安置项目-给水工程EPC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洛阳市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午桥华府潘村B区安置项目-给水工程EPC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复,已具备招标条件,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受洛阳市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项目名称:洛阳市洛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午桥华府潘村B区安置项目-给水工程EPC项目2、项目代码:2018-410311-93-01-0769273、招标编号:洛龙建招2025-012 项目编号:洛龙工施招标(2025)0011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编号:洛龙政采公开-2025-10
4、项目概况:潘村 B 区安置小区位于洛阳市洛龙区,东临忠义街,南临政和东路,北临太康东路,集住宅、公用、商业等配电设施于一体。小区新建7栋31层住宅楼,1栋29 层住宅楼,幼儿园 1 座,社区服务中心及部分底商,规划居民总户数 1788 户。总建筑面积 298117 ㎡,其中住宅建筑面积 188171.7 ㎡,商业建筑面积 15200.5 ㎡,地下建筑面积 89723 ㎡。本次招标包括本项目相关的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检测、调试及验收等。
5、招标控制价: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855.5876万元, 其中施工费834.7276万元, 设计费20.86 万元;6、资金来源:财政资金;7、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1个标段,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包含本项目的设计、施工、采购;8、招标范围:本工程总承包(EPC)为交钥匙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该工程的报批报建、设计、采购、施工、安装、检测、调试、验收等工程内容和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缺陷修复和保修工作,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并完成给水一次管网、二次管网、二次加压设备及户用水表安装工程及相关移交工作。招标范围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设计范围:施工图设计;(2)采购范围:包括与本工程相关(施工图载明的)所有材料、设备的采购、运输、检测及管理工作;(3)施工范围:包括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所载明的所有工程的施工及附属设施的安装调试及相关拆除、恢复等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给水一次管网、二次管网、二次加压设备及户用水表安装工程以及质保期内的质量保修服务等工作。
9、工期:75日历天(完成设计及施工等全部内容);10、质量要求:设计质量要求:达到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应规范、标准要求并通过有关部门审查;施工质量要求:达到国家质量验收备案合格标准; 采购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性能良好、满足招标人的要求。
11、安全目标:杜绝重伤、死亡事故
12、文明工地目标:市级文明工地13、扬尘治理目标: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及各项扬尘管控指令,做到达标生产。
1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号,支持中小微(监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企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落实绿色建筑、绿色建材,不发达、少数民族地区的企业,促进自主创新产业发展,支持脱贫攻坚;
(2)根据洛财购[2021]4号文件要求,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中小微企业供应商,持中标(成交)通知书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合同融资。详情请登录洛阳市政府采购网(http://luoyang.hngp.gov.cn/),进入网站飘窗或业务指南窗口了解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服务内容。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若为联合体的,则为联合体所有成员)须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须在投标文件中附相应证书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2、施工资质: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文件中须附以上证件原件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设计资质:
(1)投标人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投标文件中须附相应证书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3、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市政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投标文件中须附相应证书的扫描件及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承诺书,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拟派设计负责人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相关专业)执业资格并注册于投标人单位。(投标文件中须附相应证书的扫描件,并加盖单位公章。)4、根据《河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豫政办〔2021〕2号)文件,投标人须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承诺函”,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中标单位承诺事项的真实性,投标时不再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财务状况报告;
(2)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
(3)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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