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步区 EA2 ( NA2~NA3 )市政道路和综合管廊工程监理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起步区 EA2 ( NA2~NA3 )市政道路和综合管廊工程 (项目名称)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关于开展起步区第一组团 EA2 市政道路及综合管廊工程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 2024 〕 32 号)、《关于起步区 EA2 ( NA2~NA3 )市政道路和综合管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 2025 〕 7 号)、《关于起步区 EA2 ( NA2~NA3 )市政道路和综合管廊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自规审改试点设函字〔 2025 〕 36 号)、《关于起步区 EA2 ( NA2~NA3 )市政道路和综合管廊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 2025 〕 42 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新区财政资金及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片区整体供热(冷)、燃气工程由新区财政提供总投资的 30% 作为资本金,其余资金由企业自筹,直埋部分由政府先行投资,并计入政府应承担部分;其余工程为新区财政资金,出资比例 100% ,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天津市泛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起步区 EA2 ( NA2~NA3 )市政道路和综合管廊工程监理 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本项目的建设地点:项目位于起步区第一组团北部。西起 NA2 路,东至 NA3 路。
2.2 本项目的建设规模 及内容 :项目新建 EA2(NA2~NA3) 城市主干路 1 条,全长约 2.33 公里,红线宽度 48 米,双向 6 车道,设计速度 60 公里 / 小时。新建综合管廊 1 条,全长约 2.34 公里。随廊敷设给水、再生水管线 : 随路新建直埋雨水主管道 4.50 公里 , 污水主管道 2.35 公里 , 给水主管道 2.34 公里 , 燃气主管道 2.33 公里等。建设内容包括道路、桥梁、给排水、照明、交通、综合管廊、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排管及其他附属工程等。建安工程费约为 30630.284 万元。
2.3 监理服务期限:
计划开工日期 2025 年 5 月 30 日,计划竣工日期 2027 年 5 月 30 日,缺陷责任期 24 个月,监理服务期限自施工准备阶段至缺陷责任期结束,具体监理服务开始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2.4 招标范围:图纸范围内的 道路、桥梁、给排水、照明、交通、综合管廊、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排管及其他附属工程 等工程 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缺陷修复及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安全环保等方面监理。若本工程达到相应规模,需实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则相关费用已由监理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由监理人承担,委托人不另行支付。水土保持监理具体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2.5 质量标准:合格。
2.6
本项目的标段划分: 本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
2.7 其他要求:以大数据和区块链为基础,全过程产生的建筑信息模型( BIM )数据需统一接入新区城市信息模型( CIM )管理平台;通过区块链资金管理平台对本项目的全过程资金进行管理,落实雄安新区关于建设者工资保障等相关规定。
2.8 本项目估算价约为 417.3 万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 )资质最低要求:
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甲级资质 。
( 2 )业绩最低要求:
/ 。
( 3 )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同时满足以下 ① - ④ 项要求:
① 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② 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
③ 近两年具有一项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身份承担过的投资额 1 亿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监理业绩;
④ 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注:以上相关证明材料第 ① - ③ 条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中要求提供,第 ④ 条在投标函中承诺。
( 4 )信誉要求:
① 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 本项目对近 3 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采用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 本项目对近 2 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不采用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 本项目对近 3 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采用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 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采用 否决性惩戒方式。
( 5 )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 投标人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 投标人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 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 投标人 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 投标人 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 投标人 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 投标人 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 投标人 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 投标人 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 投标人 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