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2025年度盐城市滨海县正红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超长期国债)监理服...
一、公开发包条件
2025年度盐城市滨海县正红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超长期国债)监理服务已经相关部门批准建设。发包人为滨海县正红镇人民政府,工程所需资金来源超长期国债、财政补助(省级)。该项目已具备发包条件,现进行公开发包。
二、项目概况与发包范围
1.建设地点:盐城市滨海县正红镇朱集片、联盟片。
2.工程规模:项目区域内总土地面积约1.28万亩,造价投资约3453.47万元。
3、招标范围:工程范围内所有监理服务内容以及其它与工程有关的配套项目监理服务项目,包含对建设工程涉及范围内准备期、施工期和交工验收及保修期,质量、安全、合同、进度等进行监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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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工程范围具体以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含变更图纸)、增减项目等为依据。施工单位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等,免费提供监理服务)
4、监理服务期:300日历天。
注:为本项目暂定服务期,与工程施工同步,直至项目竣工,服从工程建设进度要求。
5、监理合同估算价:约68万元。
6、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1个标段。
7、其它:
7.1工期目标:确保承包人能够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每个阶段工作计划中的工作内容;最终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要求的合同工期完成任务并及时交付招标人使用。
7.2质量标准:合格
注:确保所监理的工程能够达到该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
7.3安全文明目标:要求在整个项目实施阶段开展安全检查及督促工作,确保安全事故为零,达到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标准。
7.4投资目标:强化全过程的投资控制,实现项目的实际投资不超过计划投资(以项目批准概算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为主要控制指标)。
7.5合同信息管理:要求全面监督、重点控制、专项管理。监理控制的重点是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工程转让与分包、工程延期或索赔,对其实施专项管理。
三、承包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采取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如下: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被国家、江苏本省省级有关部门及盐城本市市级、滨海县有关部门暂停招投标或市场准入资格且在公示处罚期内的。
(2)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均自记录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
(3)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正在被“信用中国”、“信用江苏”网站公布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已撤销或更正的除外。
(4)投标人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采取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惩戒措施的,且被有关部门推送在“信用中国”、“信用江苏”、“信用盐城”相关网站公示且在有效期内的。
(5)投标人在盐城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管理系统有不良记录且在惩戒期内的,招标人拒绝其参加本项目投标。
凡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本项目招标人拒绝其投标,一经发现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不得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在一次招投标活动中,相关参与人因上述情形,导致其资格预审不通过或者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中标人资格的,不因其之后情况的变化,改变已经作出的决定。
4、投标人需为具有水利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施工专业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监理综合资质的独立法人。
5、本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
6、本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其中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投标人拟任总监应是投标人正式在册人员,具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在有效期内;自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无在监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该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并完善有关手续后,可以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苏水基〔2016〕17号文)
①合同工程量已完成80%以上,且主体工程已完成。
②通过水下(泵站机组启动、河道通水)验收。
③通过合同完工验收。
④工程具备合同完工验收条件,已向建设单位提出合同完工验收申请,并经建设单位确认。
⑤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