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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4-11 数据编号: 7979818 所属类别: 服务招标

河北起步区NA2(EA1~EB4)市政道路和综合管廊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起步区NA2(EA1~EB4)市政道路和综合管廊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起步区NA2(EA1~EB4)市政道路和综合管廊工程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北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以《关于开展起步区NA2市政道路和综合管廊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2]9号)、《关于起步区NA2(EA1~EB4)市政道路和综合管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5]5号)、《关于调整起步区NA2(EA1~EB4)市政道路和综合管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5]34号)、《关于起步区NA2(EA1~EB4)市政道路和综合管廊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自规审改试点设函字[2025]25号)、《关于起步区NA2(EA1~EB4)市政道路和综合管廊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5]37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新区财政资金及企业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片区整体供热(冷)、燃气工程由新区财政提供总投资的30%作为资本金,其余资金由企业自筹,直埋部分由政府先行投资,并计入政府应承担部分;其余工程为新区财政资金,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起步区NA2(EA1~EB4)市政道路和综合管廊工程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项目的建设地点:
项目位于起步区第一组团北片。北起EA1,南至EB4。
2.2本项目的建设规模及内容:
项目新建NA2(EA1-EB4)城市主干路1条,全长约3.14公里,红线宽度48米,双向6车道,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设置桥梁1座。
新建综合管廊全长约3.05公里。随廊敷设给水、再生水管线;随路建设直埋雨水主管道6.04公里、污水主管道3.44公里、燃气主管道3.06公里、热力主管道3.17公里等。
建设内容包括道路、交通、综合管廊、桥梁、给排水、照明、燃气、热力及其他附属工程等。
总建安工程费约为31299.166万元。
2.3监理服务期限: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5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7年5月30日,缺陷责任期24个月,监理服务期限自施工准备阶段至缺陷责任期结束,具体监理服务开始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2.4招标范围:
图纸范围内的道路、交通、综合管廊、桥梁、给排水、照明、燃气、热力及其他附属工程等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缺陷修复及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安全环保等方面监理。若本工程达到相应规模,需实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则相关费用已由监理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由监理人承担,委托人不另行支付。水土保持监理具体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2.5质量标准:合格。
2.6本项目的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
2.7其他要求:以大数据和区块链为基础,全过程产生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数据需统一接入新区城市信息模型(CIM)管理平台;通过区块链资金管理平台对本项目的全过程资金进行管理,落实雄安新区关于建设者工资保障等相关规定。
2.8本项目估算价:约为420万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
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甲级资质。
(2)业绩最低要求:/。
(3)总监理工程师最低要求:同时满足以下①-④项要求:
①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②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且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
③近两年具有一项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身份承担过的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监理业绩;
④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
注:以上相关证明材料第①-③条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中要求提供,第④条在投标函中承诺。
(4)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元的投标人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5)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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