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标公告,区块链已存证
存证时间:
存证哈希值:
区块高度:
我站拟采取比选方式采购【2025年度设备量值溯源服务采购采购】项目,现邀请各潜在供应商参加。本公告中标注“★”的条款为实质性邀请,各投标人必须满足相关条款的要求,各投标人必须满足相关条款的要求,否则响应文件为无效投标。
1.★项目名称及采购预算
(1)项目名称:四川省广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2025年度设备量值溯源服务采购项目
(2)采购预算:CNY:176800.00;人民币大写:壹拾柒万陆仟捌佰元整。
(3)最高限价:CNY:176800.00;人民币大写:壹拾柒万陆仟捌佰元整。
(4)投标人报价综合高于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投标。
2.★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条件
2.1.一般资格条件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参加本项目采购的供应商应具满足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标人须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1)投标人为企业: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
(3)投标人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
(4)投标人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5)以上均提供复印件,若有副本提供副本复印件即可。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上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三表一注”,既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注)复印件,或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原件,三选一。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证明材料,或提供承诺函原件。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近一年任意一个月的缴纳税收凭证和缴纳社保凭证,或提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承诺函原件;新成立不足一年的公司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具有良好财务状况的承诺函原件。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函原件。
(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提供承诺函原件。
(七)不属于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提供承诺函原件。
2.2.其他法定条件
无。
3.采购内容及技术、服务和其他要求
详见附件。
4.★商务要求
4.1.实施地点、时间、方式
(1)服务地点:四川省广安市金安大道三段68号。
(2)服务时间:合同签订生效后,我站通过电子邮件书面下达服务订单,成交商收到订单后完成服务的时限详见附件。
(3)服务方式:
(A)室内设备和可以现场检定/校准的便携设备,一律在我站指定地点进行检测,由成交商提供检定/校准所需计量器具(标准物质)并在我站技术人员协助下完成检测并出具检定报告或校准证书;其他设备需送至检定/校准机构进行检测的,由检定/校准机构独立完成检测并出具检定报告或校准证书。
(B)需送至检定/校准机构进行检测的设备中,检定/校准实验室位于川渝两省的,由双方共同负责取送并由我站自行承担车辆费用和设备保管责任;检定/校准实验室位于川渝两省以外的,由投标人负责送取并承担期间的设备保管责任,投标人领取待检设备时需由双方共同检查设备主机、配件清单及其状态并签署设备交接单。
(C)检定/校准机构有多个检定/校准实验室时,须当由检定/校准能力符合我站要求的实验室及隶属于该实验室的技术人员负责本项目相关设备的检定/校准工作。
4.2.交付、验收标准和方法
(1)交付方法
成交商按本公告第3、4章要求及投标响应的约定,根据我站下达的服务订单完成设备检测并移交检定报告、校准证书、内部校准作业指导书等技术资料,并按我站要求完成相关信息登记。需送至检定/校准机构进行检测,且检定/校准实验室位于川渝两省以外的设备,还需将设备完好送返我站。
(2)验收方法及标准
(A)我站按服务订单逐一验收并出具订单验收报告,本项目所有检定/校准任务完成后向成交商出具项目验收报告;
(B)成交商按本公告第3、4章要求及投标响应的约定,完成服务订单中各设备的检测并移交检定报告或校准证书,按我站要求完成相关信息登记的,并将从我站领出设备完好送返我站的,即通过该服务订单验收。
(C)本项目所有检定/校准任务完成并通过后,即通过本项目验收。
4.3.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生效后,成交商完成服务订单并通过验收后即可开具相应服务费用发票,我站在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对公转账向成交商支付相应服务费用。
4.4.质量保障范围和有效期
(1)质量保障范围:不涉及。
(2)质量保障有效期:不涉及。
4.5.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