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豪丹路(津海大街至容城1号站红线段)综合管廊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豪丹路 (津海大街至容城1号站红线段)综合管廊工程施工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豪丹路 ( 津海大街至容城 1 号站红线段 ) 综合管廊工程 (项目名称)已由 容城县改革发展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关于豪丹路 ( 津海大街至容城 1 号站红线段 ) 综合管廊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 、容改发投资字 [2025]12 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资金落实情况为 已落实 ,招标人为 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代理机构为 河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 豪丹路 ( 津海大街至容城 1 号站红线段 ) 综合管廊工程 施工 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 1)工程名称: 豪丹路 (津海大街至容城1号站红线段)综合管廊工程
( 2)建设地点:位于雄安新区容城县
( 3)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 管廊全长约350米,综合管廊起点与 S333 路现状管廊最北侧电力舱相接,采用顶管方式斜穿通过津海大街与豪丹路相交路口,共顶进两根顶管,顶管内径均为 2.4 米。顶管段工程范围约 75 米 ( 含始发井、接收井 ) 。顶管段往西为综合管廊标准段,采用明挖方式施工,标准段工程范围约 275 米。综合管廊顶管段与标准段的入廊管线均为 24 回 10kV 电力电缆、 6 回 110kV 电力电缆。实施内容包含管廊主体工程设计 : 附属工程设计、辅助工程设计 ; 包含管廊基坑开挖范围内的现状管线迁改及恢复、现状交通安全设施的拆除及恢复。包含管廊施工完毕后对开挖破除的路面、路缘石、路面标线、交通标志的恢复 ; 不包含入廊的电力电缆 。
( 4)本项目总投资概算为 3273.22 万 元 。
( 5 )质量标准:合格。
( 6)计划工期: 160 日历天 。
( 7)标段划分: 1 个标段。
2.2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全部内容。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资质最低要求: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 需要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2)业绩最低要求: / 。
( 3)项目经理最低要求: 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二 级 或以上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类),且在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不得兼任本项目其他职务);投标人须提供本单位 为其缴纳 的 2025年至少一 个月的社保证明 材料 。 近五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项目经理的身份至少承担过 1 个合同金额不低于 2000 万元(含)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业绩(项目经理在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执业时的业绩均可) 。
( 4)财务要求: 提供 20 21 、 202
2、2023 年度或成立至 202 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至少 包括财务审计报告签字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无需提供审计报告附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或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
( 5)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 不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 不 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 不 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 不 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 不 采用 ( 采用 或不 采用 ) 否决性惩戒方式。
( 6)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 投标人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 同一 标段 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 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 投标人 与 同一 标段 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 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 投标人 为 同一 标段 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 的代建人或监理人;
f. 投标人 为 同一 标段 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 的招标代理机构;
g. 投标人 与 同一 标段 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 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 投标人 与 同一 标段 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 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 投标人 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