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2025-2026年度国内各省市范围所属单位或项目(环氧树脂)框架协议公告
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2025-2026年度国内各省市范围所属单位或项目(环氧树脂)框架协议
采购公告
采购编号:CR1110-JC-2025-31
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为提高整合市场资源的能力,为公司所属施工项目提供采购服务和保障,遵循整合物资资源达到最优价格和服务的原则,进一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对公司承建和拟建的国内各省市所属单位或项目工程施工所需环氧树脂进行公开招标,欢迎有意向的供应商参与。
1.公司概况、采购范围1.1公司概况:
中铁十一局集团城市轨道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系中铁十一局集团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10亿元,施工项目遍及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主要分布在辽宁、北京、天津、山东、山西、湖北、江苏、浙江、四川、广东、广西、深圳等地。全国各省市范围内在建及拟建工程项目2025年2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所需采购的环氧树脂实行集中采购,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1.2采购内容:
1.2.1环氧树脂,具体内容详见采购公告及附件1《采购物资包件清单》。
1.2.2本次框架协议采购各包件内采购数量不作为实际供应依据,仅针对供应商报价及评审需要,具体以所属单位实际需求为准。
1.3框架协议有效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至2026年12月31日。
2.供应商资格要求2.1营业范围:报价人必须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符合采购物资经营范围,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熟悉工程建设并具有本次所采购物资生产、加工的独立生产厂家,且必须具有供应能力。
2.2生产能力:生产能力应满足采购人施工进度的要求;供应商为生产商或代理商,须具备满足供应产品的生产能力或供应经验;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生产厂家须附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型号、台套数或生产线条数,日平均生产能力、所生产产品的规格型号和相应检测设备(设施)等证明材料。代理商提供其所代理厂家的上述资料。
2.3财务能力:报价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出具税率为3%或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含)人民币,近2年综合销售收入均达到5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须提供(2022年、2023年、2024年)任意连续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报表(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未发生连续两年亏损情况(按净利润判定)。
2.4质量保证能力:产品质量符合最新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并满足设计要求;须提供近两年(2022年、2023年)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采购物资达到国家标准的合格检测报告;供应商须提供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文件。
2.5供货业绩:供应商须提供近三年(2022年、2023年、2024年)至少3份在盾构施工项目报价产品供货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供货合同复印件及发票复印件等佐证材料),单个业绩不少于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