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交第四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港南沙港区国际通用码头工程水工土建工程施工项目钢管桩加工服务采购公告
公告标题:中交第四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港南沙港区国际通用码头工程水工土建工程施工项目钢管桩加工服务采购
公告内容:中交第四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广州港南沙港区国际通用码头工程水工土建工程施工项目钢管桩加工服务采购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为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钢管桩加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本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建设2个10万吨级和2个15万吨级通用泊位(水工结构按20万吨级设计建设,型式为高桩梁板结构),8个3000吨级通用泊位和6个3000吨级集装箱驳船泊位,通过围填海形成陆域建设码头水工结构、堆场、道路、生产生活辅助设施等。
2.2招标内容
2.2.1本次招标的标的:钢管桩加工1批,品种、数量等详见第五章供货要求,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工程项目要求。
2.2.2交付时间:自合同签字之日起至本工程结束。
2.2.3交付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广州港南沙港区国际通用码头工程水工土建工程施工项目需方指定地点。
2.2.4履约保证金:无
2.2.5支付条件:
产品生产完成,到达交货地点后,且经买方初步验收合格,卖方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发票抬头为: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买方在收到卖方发票后扣除当期结算总额的3%作为质保金,于30日内向供卖支付当期结算总额的 97%款,质保金待本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内一次性无息付清给卖方。
2.2.6最高限价:元
2.2.7 本次招标分为1个包件,每个包件拟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企业资质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涉及生产许可的应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3.2 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商生产工艺、装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发展政策的相关规定,产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代理商所代理厂家也应满足上述对生产商的要求,并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具备满足本工程最大施工用量的产品生产能力;
3.3 财务能力要求: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状况,须提供2022年至 2024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状况良好(报告中单位和法人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若不一致,应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法人或单位名称变更公告或证明),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以上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