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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5-22 数据编号: 8316056 所属类别: 服务招标

甘肃2025年中国铁塔甘肃省分公司陇南徽县某公司污水处理监测采购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为2025年中国铁塔甘肃省分公司陇南徽县某公司污水处理监测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LNTT2025142-2),招标人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甘肃中维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项目资金由招标人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可前来投标。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招标内容:
(1)监测设备及安装调试。提供污水处理五要素监测设备1台及安装调测,包括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悬浮物(SS)、氨氮(NH3-N)、PH(无量纲)五个指标监测。
(2)软件分析平台部署及调测。监测平台、手机APP需结合现有标准监测站点,进行叠加对比分析和校准,数据比对修正,生成动态趋势图从而获取污染物浓度监测数据。
(3)安防设备及安装调测。
60台安防设备。具体对处理池、机房,厂区及生产车间室内外进行安全监控。
1.2质量要求:符合本项目技术规范书要求。技术规范书没有要求的,应当符合同类服务(或产品)的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1.3项目预算金额:411.28万元(含税)。
1.4交付期:自订单下达之日起60天内完成设备、软件分析平台调测。
1.5保修期:自项目交付验收合格之日起36个月。
1.6合同有限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个月。合同有效期满后,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及违约条款的效力,不影响合同标的物的缺陷责任期或质保期的继续履约。
1.7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411.28万元(含税),投标人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其应答将被否决。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依法登记注册的非法人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应提供所属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同一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同分支机构,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3投标人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4投标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者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5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或依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换发的相应等级资质。
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但实行有效期延续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资质延续有关政策发文,否则不予认可。
2.6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7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满足以下人员要求:
(1)具有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岗位类别代码为A);
(2)具有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岗位类别代码为B);
(3)具有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岗位类别代码为C);
(4)投标人针对本项目须配备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少于2名(低压电工作业人员1人,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人员1人)。
其中项目负责人(B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特种作业人员须为本项目拟配备人员。
以上人员须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或电子证书、劳动合同扫描件和2024年4月1日起任意连续三个月能体现人员姓名的由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保征收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电子件或扫描件。
2.8投标人应承诺中标后向招标人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9投标人应承诺在12小时内响应并完成各类故障处理并提供承诺书。
2.10投标人须提供近三年(自2022年4月1日起)同类项目业绩累计含税金额不少于400万元。
(1)同类项目定义:污水处理监测设备销售或污水处理监测设备集成。
(2)证明材料要求:单项合同须同时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任意一张合同结算时的发票扫描件、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一致的截图;框架协议须同时提供框架协议关键页扫描件、订单或结算单、每笔订单或结算单对应的任意一张发票扫描件、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一致的截图。
(3)业绩时间:单项合同(或补充协议)以合同签署日期为准,框架协议以订单签订日期为准。合同一方未签署日期的,以另一方签署的日期为准;双方均签署日期的,以较晚的日期为准;合同各方均未签署日期或签署日期均无法识别的不予认可。
(4)业绩金额:单项合同以合同含税金额为准;框架协议以提供的该框架协议对应订单(结算证明材料)累计含税金额为准。
(5)若提供的同一份业绩中包含非同类项目业绩且金额无法明确区分的,投标人还须提供同类项目业绩金额经合同甲方认定的证明材料,该业绩金额认定以合同甲方书面证明的金额为准;金额无法区分且未提供经合同甲方认定证明材料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6)所有业绩必须为投标人自有业绩,即合同主体必须为投标人自身,母公司、子公司业绩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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