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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5-22 数据编号: 8317241 所属类别: 勘察设计

广东广州珠江电厂2×600MW级煤电环保替代项目初步设计及设计咨询(标段二)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广州珠江电厂2× 600MW级煤电环保替代项目已由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2208-440115-04-01-357966),项目业主为广州珠江电力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资金。招标人为广州珠江电力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初步设计及设计咨询进行公开招标。
一、项目名称:广州珠江电厂2× 600MW级煤电环保替代项目初步设计及设计咨询
二、招标单位:广州珠江电力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工
联系电话:020-39001567
招标代理机构: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电子邮箱:zyc6634@163.com
联 系 人:周工、杨工       
联系电话:020-66341909、020-66341852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515号东照大厦5楼
招标监督机构:广州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管理部
监督电话:020-37850779
建设地点: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北23号广州珠江电厂厂区内。项目概况:本项目为广州珠江电厂2×600MW级煤电环保替代项目,计划在广州珠江电厂拆除4×320MW燃煤发电机组,等容量替代建设2×600MW级超超临界二次再热燃煤机组。
2025年7月开始先拆除#1、#2机,原址建设一台600MW级超超临界二次再热机组,原有#3、#4保持运行,2027年1月开始拆#3、#4机,原址再建设一台600MW级超超临界二次再热机组。拆除和建设时序如下(暂定,以招标方确认的工期为准):
1)2025年7月,完成公用系统技术改造;
2)2026年4月,完成#1、#2旧机组拆除(零米以上)工作;
3)2026年7月,#1机组开始桩基础施工;
4)2026年12月,主厂房浇筑第一罐混凝土;
5)2029年1月,#1机组168h试运完成。
6)2027年1月开始拆除#3#4旧机组。
7)2030年12月,#2机组168h试运完成。
五、标段划分及招标内容:
5.1 标段划分:本次招标设2个标段。
5.2 招标范围:
标段一:广州珠江电厂2×600MW级煤电环保替代项目初步设计。招标范围为:广州珠江电厂2×600MW级煤电环保替代项目初步勘察、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及相关服务(包括技术咨询、服务项目以及其他招标人另行委托项目的技术归口及协调、技术汇总、配合等)。
标段二:广州珠江电厂2×600MW级煤电环保替代项目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服务。招标范围为:广州珠江电厂2×600MW级煤电环保替代项目勘察设计的审核和咨询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煤电环保替代项目全部生产系统、辅助系统、附属设施等所有工程的工程勘察、初步设计、司令图、施工图设计到竣工图编制等阶段的全过程的勘察(测)设计任务及技术规范书、工程量清单、概算等相关服务(包括技术咨询、服务项目以及其他招标人另行委托项目的技术归口及协调、技术汇总、方案优化优选、造价控制、配合等)的审核和咨询工作,对主机设备、EPC发承包、暂列金、暂估价等项目的招标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书。
5.3 工期:
标段一:签订合同后90个日历天内完成。
标段二:合同签订后至工程竣工验收达标投产之日止。
六、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七、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
7.1标段一
7.1.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企业法人应持有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且持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含国税和地税)(若投标人持有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一照一码”版本营业执照,则无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事业法人应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7.1.2 投标人资质要求
投标人必须同时满足
(1)和
(2)资质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7.1.3 投标人业绩要求
投标人自2015年1月1日至今至少具有1项独立完成的国内600MW及以上等级煤电机组二次再热电厂勘察设计投运业绩。
以上业绩要求须同时提供以下2项证明材料:
(1)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合同关键页包括合同首页、签字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和业绩要求中的关键信息页,业绩时间以投运时间为准,否则按无效业绩处理。
(2)项目投产证明或用户证明文件(至少满足其中之一项:①性能试验报告;②竣工验收报告;③业主盖章的正常投运证明等可认定投运的材料)并加盖公章,如合同不能证明业绩规模的,需另提供可证明业绩规模的其他资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7.1.4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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