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污水处理工程网 >> 项目招标 >> 工程招标 >> 正文
发布日期: 2025-5-28 数据编号: 8372839 所属类别: 工程招标

江苏江阴灌云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施工(二)

江阴灌云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招标公告(二次)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江阴灌云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建设项目已由灌云县数据局以灌数据投资备(2024)169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江苏澄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已落实,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江阴灌云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施工(标段)进行公开招标。
江苏鸿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具体负责本工程的招标事宜。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2.1.1建设地点:灌云县GYG2024-22号(经济开发区产业大道南侧A地块);
2.1.2建设规模:本项目为江阴灌云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工程,主要包括A幢厂房、B幢厂房、门卫、围墙以及室外道路、雨污水工程,厂房单跨度最大跨度31.2米。
2.1.3最高投标限价:68499955.38元,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否则作为无效标处理。
2.1.4工期要求:12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5 年6月27日(具体开工日期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日期:2025 年10月25日。
2.1.5质量要求:国家现行竣工验收标准,等级为合格。
2.2招标范围:江阴灌云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建设项目(一期)施工,包括桩基工程、土建工程、钢结构工程、安装工程、室外雨污水、室外给水、室外照明、室外配电、室外智能化、室外道路工程、门卫及围墙工程等,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要求如下:
3.1 投标人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2 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取得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3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B 类证;同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拟派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3) 投标单位拟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提供由投标人为其缴纳 2024 年11月-2025年04月由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等证明材料(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已退休仍在执业有效期内的可提供退休证明及聘用合同)。本工程投标人确定的项目负责人须全程参与招投标过程(含开标、异议投诉等)。
(4)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 5 年的。
3.4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3.4.1?投标人、□项目负责人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自 2022年 5月 01 日至今(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承担过单跨跨度在30m(含)及以上且单层建筑高度17米(含)及以上钢结构工业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注:
(1)上述类似业绩的认定必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竣工验收证明须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可。业绩证明材料以从企业诚信系统获取至投标文件中原件彩色扫描件为准;类似业绩时间的认定以竣工验收证明时间为准。
(2)提供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必须能清晰表明投标人名称、工程规模、单跨跨度、单层建筑高度,合同价款、工程内容、时间等需要明示的内容,否则不予认可。若提供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不能明示单跨跨度和单层建筑高度,可补充提供由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竣工图(图纸需明确显示跨度、单层建筑高度),证明文件上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不予认可。
(3)类似业绩金额的认定以施工合同签约金额为准(合同书中注明的金额),其余任何补充合同、工程变更及结算审计等金额均不作为业绩金额认定的依据。
(4)类似工程指新建或扩建工业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