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雄安新区雄县大清河治理工程(雄县段二期)剩余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大清河治理工程(雄县段二期)剩余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大清河治理工程(雄县段二期)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雄县改革发展局、雄县人民政府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大清河治理工程(雄县段)(二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雄县改革发展局关于大清河治理工程(雄县段二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雄改发投字〔2024〕20号)、《雄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清河治理工程(雄县段二期)友谊河扩挖工程项目法人变更的批复》(雄政字〔2024〕32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大清河治理工程(雄县段二期)有关意见的函》、《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开展友谊河扩挖工程等6个项目建设实施有关意见的函》、《雄县改革发展局关于大清河治理工程(雄县段二期)剩余段的批复》(雄改发审字〔2025〕8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中宇信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大清河治理工程(雄县段二期)剩余段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建设地点:大清河治理工程(雄县段二期)剩余段治理范围自朱各庄至张青口村东雄安新区界。建设规模及内容:拆除重建龙湾泵站、张青口泵站、马庄引水闸、龙湾蓄水闸和龙湾引水闸;新建西排干泵站、县城拦河闸;拆除改造二铺拦水堰;改造提升袁家园桥、南阳桥、高家铺桥、张青口桥;穿村段河岸护砌;修建两岸巡河路;下游末段左岸堤防加高加固,县城城区段生态涵养工程等。
2.2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采购、施工等全部工程内容,并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负责。
2.3计划工期:本项目的工期为24个月,计划开工时间为2025年7月10日,计划完工时间为2027年7月10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缺陷责任期自全部工程完工验收之日起24个月。
2.4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2个标段。
一标段:马庄引水闸、二铺堰、县城拦河闸、巡河路、护岸、生态涵养工程、西排干泵站。合同估算价为24000万元。
二标段:龙湾泵站、龙湾蓄水闸、龙湾引水闸、袁家园桥、南阳桥、高家铺桥、张青口桥、张青口泵站、巡河路、护岸、堤防。合同估算价为20000万元。
3.申请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申请人须具有下列①或②的资质:
①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②同时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需要 (需要或不需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业绩最低要求:/。
(3)项目经理最低要求:具有有效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注册单位与申请人一致,且自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不得兼任本项目其他职务)。
(4)财务要求:/。
(5)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申请人 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申请人 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申请人 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申请人 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申请人 不采用 (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6)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申请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申请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申请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
d.申请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e.申请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f.申请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g.申请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h.申请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i.申请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j.申请人在近三年内(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k.申请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l.申请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