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容东东侧绿地、新安北堤防洪治理工程(一期)留通泵站外电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容东东侧绿地、新安北堤防洪治理工程(一期)留通泵站外电工程施工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容东东侧绿地、雄安新区新安北堤防洪治理工程(一期)(项目名称)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河北雄安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河北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前期工作的函》(雄改发(前期)[2020]11号)、《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1]231号)、《河北雄安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雄自规审改试点设函字[2025]0048号)、《河北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5]49号)、《关于开展新安北堤防洪治理工程(一期)项目前期工作的函》(雄改发(前期)[2019]048号)、《关于雄安新区新安北堤防洪治理工程(一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0]35号)、《关于新安北堤防洪治理工程(一期)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查意见》(雄安改发投资[2020]94号)、《关于雄安新区新安北堤防洪治理工程(一期)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雄安初设复[2020]8号)、《关于新安北堤防洪治理工程(一期)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字[2021]0077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新区财政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国雄安集团生态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中钢招标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容东东侧绿地、新安北堤防洪治理工程(一期)留通泵站外电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容东东侧绿地位于雄安新区容城县容东东侧绿廊。项目新建8台箱变,改造1台箱变,新建电缆井59座、电缆6.9公里、光缆6.9公里。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箱变工程、电缆工程、电缆设施工程、光缆通信工程等。
新安北堤防洪治理工程(一期)留通泵站位于小王淀(西排干)入白洋淀河口处。依据供电局批准的供电方案,本工程的供电电源点将从两处架空线路中取得。全线共敷设WDZA型(3×300)10kV高压电缆约7900米,电缆井约15座。本工程第一路电源从10kV平起临Ⅰ线581线路主杆034#杆引出,通过新建的一段电力管线敷设至东侧连接线电力排管,沿连接线向南敷设至最南端的电井,随后再沿连接线道路红线西侧新建一段排管与NB9市政排管联通,再沿NB9向南敷设,通过EB11市政排管敷设至留通泵站项目配电室;第二路电源从10kV李朗533线路留通3分支004#杆引出,通过新建的一段电力管线敷设至EB12市政排管,沿EB12向东敷设进入NB9路市政排管,再沿NB9向南敷设,通过EB11市政排管敷设至留通泵站项目配电室。
2.2招标范围:本次招标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采购、施工等全部工程内容、缺陷修复及保修等工作,并对其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费用和进度负责。
2.3计划工期:容东东侧绿地外电工程工期为12个月,计划开工日期为2025年7月15日,计划完工日期为2026年7月14日;新安北堤防洪治理工程(一期)留通泵站外电工程工期为2个月,计划开工时间为2025年7月15日,计划完工时间为2025年9月14日。
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为准。合同签订后进场做施工准备工作,各阶段性工程完工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2.4本项目的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
2.5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含税)为2222.731452万元。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须同时满足以下①、②、③:
①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②具有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类别和等级为承装、承试五级及以上或承装、承试三级(10KV以下)及以上资质;
③需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业绩最低要求:/。
(3)项目经理最低要求:具有有效的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且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不得兼任本项目其他职务。
(4)财务要求: / 。
(5)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元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6)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