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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6-10 数据编号: 8494863 所属类别: 工程招标

安徽黄山区城乡水环境综合提升项目—黄山区浦溪...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黄山区城乡水环境综合提升项目--黄山区浦溪河水环境综合治理系统提升项目(太平经济开发区片区)已由 黄山市黄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黄山市黄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黄山市黄山区融兴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人为黄山市黄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黄山市黄山区融兴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 ,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黄山区城乡水环境综合提升项目--黄山区浦溪河水环境综合治理系统提升项目(太平经济开发区片区)
2.2项目编号:HJHGC2025G020
2.3建设地点:黄山市黄山区
2.4建设规模:本工程为黄山区浦溪河水环境综合治理系统提升项目,主要包含排口溯源、市政污水管网改造(含城区琴溪路、琴溪路、象形路、松谷路、芙蓉路、双溪路、浮溪路、甘棠路、浦园大道、汤口园内部、秧溪路、云谷西路等其他道路)、小区排水管网改造、张家埂村农村污水整治以及排水监测点布置等。 
2.5计划工期:设计周期: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施工工期:正式下达开工令后240日历天完成全部施工内容并通过竣工验收;运维(养护)服务期:5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 
2.6招标范围:本项目采用EPCO招标,招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竣工验收、保修服务以及维护等。
2.6.1 施工图设计:包括并不限于必要施工节点的详细勘查、施工图设计、深化设计、第三方施工图审查、相关设计阶段评审及后续设计服务、竣工图编制等服务;
2.6.2 设备采购:本工程范围内的所有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及试运行等;
2.6.3 工程施工:工程实施范围内永久性施工内容、临时施工内容等全部施工内容。竣工验收、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质保期内的质量保证保修服务等相关工作。
2.6.4 工程运维(养护)管理:维护期从竣工验收之日起五年,维护内容包括并不限于本项目建设范围内市政雨污管网、农污纳管、农村污水管网及末端、改造小区的管网及配套设施、在线监测点及监测平台、建设的生态绿化带的绿化养护、其他相关配套设施的巡查、养护、维修、服务期满的移交等工作。 
2.7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8质量标准:
①设计服务:符合国家标准深度和相关规定要求,落实限额设计,通过专家评审和第三方图审合格,且满足发包人要求;
②物资采购质量标准:物资质量需符合设计图纸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③工程施工:工程合格要求,并达到运维(养护)要求设定的相关指标考核值;
④工程运维(养护)管理:达到发包人要求运维(养护)管理考核要求。 
2.9合同估算价:52247714.35元 
2.10项目性质:市政公用工程
2.11.本项目是否采用“评定分离”: √ 采用□ 不采用
2.12其他: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具备:
3.1.1设计资质:
①工程设计综合甲级;
②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或工程设计市政专业(给水、排水、道路)乙级(含以上)资质。
注:投标人需满足上述设计资质①或资质②要求;
3.1.2施工资质: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3 运维(养护)资格要求:具备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确保工程运维(养护)管理的人员和设备。
3.2 投标人类似业绩要求:/ 。
3.3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拟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须具备:
(1)本项目拟派项目总负责人(总承包项目经理)由施工单位人员担任,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
(2)拟派设计负责人须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专业)资格。
(3)拟派施工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类)证书和有效的建造师注册证书,且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
(4)拟派运维(养护)负责人须具备市政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5)其他:项目总负责人(总承包项目经理)与施工负责人、运维(养护)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但设计负责人须独立设置,不能由一个人同时兼任。
3.4 信用要求
投标人(含分公司)不得存在以下失信情形(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做出暂停、停止、撤销等处理决定的除外):
(1)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3)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4)被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5)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自开标之日起往前追溯)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投标人需按照本文件规定的格式自行出具《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行为承诺书》);
以上情形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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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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