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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6-17 数据编号: 8547661 所属类别: 工程招标

江苏京杭运河吕城国控断面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EPC)招标公告

京杭运河吕城国控断面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EPC)招标公告(资格后审、评定分离)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京杭运河吕城国控断面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EPC)已由 丹阳市经济发展局以丹经发行【2024】26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丹阳市吕城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述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丹阳市吕城镇;
2.1.2 建设规模:涵盖向阳河、永丰河、永济河、西战备河、东战备河等共13条河道,总治理长度28.3km。建设滨岸生态缓冲带长度48.0km,滨岸挺水植物面积72060m2,陆域缓冲区长度20.6km,陆域植物面积115100m2,栽植沉水植物面积186060m2,栽植浮叶植物面积3300m2,恢复生境(生态鱼巢)71处,建设深潭浅滩1800m2,恢复底栖动物8250kg,恢复肉食性鱼类1240kg,建设涵养塘型表流湿地面积89290m2,恢复湿地沉水植物68120m2,恢复湿地浮叶植物710m2,建设湿地増氧曝气系统15 套,建设湿地生态鱼巢13 处。(具体以施工图为准)。
2.1.3 招标控制价(暂定):4595.95万元(其中设计费154.7万元,建安工程费4441.25万元)。
2.1.4 总工期要求:270日历天, 设计工期:30日历天, 施工工期:240日历天。
2.1.5 质量要求:
(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和地方设计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所有设计使用材料必须达到本项目发包人要求的要求。
(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以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2.2 招标范围:
包括本项目的设计方案深化、施工图设计、工程建设的所有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安装及调试、工程施工、完工验收、工程管护、竣工验收、移交、备案、技术服务等。
2.2.1设计内容包含: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报审以及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规模的调整及各种变更均属本设计范围,所有的设计费用包含在此次报价中(包括但不限于概预算编制等费用);
2.2.2施工内容:京杭运河吕城国控断面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所需要的一切与项目相关的所有施工内容(包括施工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影响水环境相关不可预见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项目施工及协调、手续的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编制竣工图文件、质量保修期内保修等为本项目工程总承包服务的全部工作内容。(以图审单位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或者经行业专家评审合格的施工图纸为准)
2.2.3采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所有材料、设备及工器具购置等采购(含供货、运输、装卸、保管、安装、调试及运行、相关各类技术培训服务、质保期的维修保养等全部内容;承包人必须执行现行技术规范标准,向发包人提供合格产品)
2.2.4 其他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发包人要求中需建设的内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1)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2) 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
(3) 企业没有因诈骗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
(4) 企业的资质及等级要求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设计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环境工程专项设计(水污染防治工程或污染修复工程)乙级及以上资质;
B、施工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且具备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要求具体详见3.7。
3.2投标人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以下资格条件:
①环境、环保、水利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②注册环保工程师或③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市政或水利水电专业)(若联合体投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为牵头人单位人员)
注: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2025年5月,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前一个月,不包含当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如提供建造师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 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解锁手续,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执业范围之内。
3.3项目管理机构:
3.3.1设计负责人应当具有以下资格条件:
①环境、环保、水利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②注册环保工程师(若联合体投标的,设计负责人应为设计单位人员);
注: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2025年5月,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前一个月,不包含当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
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设计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设计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3.2施工负责人应当具有以下资格条件:
①环境、环保、水利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②注册环保工程师或③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市政或水利水电专业)(若联合体投标的,施工负责人应为牵头人单位人员,施工负责人可由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兼任)
注: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2025年5月,招标公告发布日期前一个月,不包含当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保缴费证明,如提供建造师需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施工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
(3)施工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施工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施工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 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施工负责人解锁手续,或施工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4投标人应具备其他要求,类似业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施工业绩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2500万元的类似水环境治理类项目或水生态保护修复类项目的施工项目业绩。(注:类似工程单项合同金额以合同所载合同金额为准;业绩有效期以交(竣)工验收证明的落款日期为准。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若以上材料无法证明业绩是否满足要求,需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必须为参加本次投标联合体牵头人承担过的施工业绩。)
2.工程总承包业绩:自2021年1月1日起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2500万元的类似水环境治理类项目或水生态保护修复类项目的工程总承包业绩。(注:类似工程单项合同金额以合同所载合同金额为准;业绩有效期以交(竣)工验收证明的落款日期为准。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若以上材料无法证明业绩是否满足要求,需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联合体方式投标的,必须为参加本次投标联合体牵头人承担过的工程总承包。)
3.5投标人不得出现如下行为:
3.5.1自2023年 7 月 18日以来(近2年),投标人和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5.2自2024年 7 月 18日以来(近1年),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 (不含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多投多中后放弃) 、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5.2自2025年 4 月 18 日以来(近3个月),投标人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6投标人不得存在如下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 (单位) ;
(2)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5)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6)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7)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7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家数不超过2家,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必须指定施工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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