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明光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电梯采购安装项目更正公告
明光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电梯采购安装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明光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电梯采购安装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年06月11日
二、更正信息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要求:开标时间为2025年06月17日15点00分,采购人将在2025年06月16日17前以更正公告形式在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http://www.ahtba.org.cn/)予以公告。
本项目招标时间与质疑澄清时间仅相差不到一天,该要求不合规,不合理;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澄清时限规定: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不足15日的应顺延截止时间);建议顺延开标时间,给与投标人充足准备时间。
质疑回复:本项目非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澄清时限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时间不充足为主观因素所致,非客观理由。
事实依据:依据《关于规范依法必须招标标准以下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管理的通知》(明公管委办〔2023〕5 号)
二、
(三)3.接受供应商报名及接收投标文件。由承办人负责受理供应商的报名工作,并负责做好响应文件的接收和保管工作。投递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从采购通知发布起,一般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参与采购供应商达到 3 家以上方可开标。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要求:项目人员配备:
1、本项目的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机电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质证书且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B级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得2分,缺一项不得分。本小项满分2分。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B级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只有具备建筑施工资质企业注册的建造师才能办理此证,电梯制造企业及电梯安装公司只有特种设备生产和安装维修资质,其人员因企业性质限制无法办理B证,且满足此条件的投标人不超过3家,因此,该评分条款构成不合理的排斥性要求,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公平性原则。建议删除“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B级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要求;
质疑回复:本条修改为“本项目的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机电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质证书的得2分,本小项满分2分”。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要求:奖项、荣誉:2020 年 1 月 1 日以来,投标人或所投电梯制造商每获得过一次政府部门颁发的质量类奖项的得 1 分,本小项满分 2 分。
为什么选择2020年1月1日作为起点?是否有科学依据?更早获得质量类奖项的企业是否在产品质量方面投入更多却得不到认可?此时间限制不合理,存在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该条为打分条款,违反了“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文件负面清单”第44条规定:将行政区域的奖项、证书作为评分条件;建议删除该条款;
质疑回复:本条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事实依据:电梯制造行业在技术标准、质量监管政策等方面均发生显著变化,新的质量、安全规范不断更新。
2020年1月1日以来(近五年)的质量类奖项能够更精准衡量投标人或电梯制造商在当下市场环境与技术要求下的质量把控能力,与项目对电梯质量和技术的现实要求高度适配。本条款面向所有获得政府部门颁发质量类奖项的投标人或电梯制造商,具有开放性与普适性,并未限定特定行政区域。
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要求:2020 年1 月1 日以来所投品牌获得过“全球电梯制造商十强”前3 名的得2 分,前5 名的得1 分,其余不得分。本小项满分 2 分。
该条款未明确"全球电梯制造商十强"的具体评选机构,缺乏权威部门背书(是否为主管部门或国际公认机构评定?),可能存在商业机构有偿评奖行为,变相指定特定品牌(全球前五基本为外资品牌),排斥国内优质电梯制造商;根据七部委12号令第17条:不得以特定奖项作为加分条件;该条款实质上将90%的国内电梯制造商排除在得分范围外,违反《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违反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建议调整为:2020 年1 月1 日以来所投品牌制造商进入“全球电梯制造商十强”的得2 分。本小项满分 2 分。
质疑回复:本条删除。
质疑事项5:招标文件要求:2、所投品牌电梯型号曳引机具有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予的1级能效等级并提供检测报告的得3分,具有2级能效等级并提供检测报告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提供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与国家中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是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法定检验机构,其出具的能效检测报告应具有同等效力。招标文件限定特定检测机构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检测机构、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不得指定特定检测机构";
建议调整为:所投品牌电梯型号曳引机具有1级能效等级并提供检测报告的得3分,具有2级能效等级并提供检测报告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提供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市级及以上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测报告。
质疑回复:本条修改为:“所投品牌电梯型号曳引机具有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予的1级能效等级并提供检测报告的得3分,具有2级能效等级并提供检测报告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提供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市级及以上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测报告。”
质疑事项6:招标文件要求:
1、所投梯型控制柜具备抗雷击 15kV 及以上浪涌抗扰的,得2分,抗雷击电压≥10kV,但未达到 15kV 的,得1分;抗雷击电压 10kV 以下的不得分。投标文件中提供具有市级及以上防雷产品检测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该条款指定要求提供具有市级及以上防雷产品检测中心出具的证明材料,不合规,存在限定检测服务机构;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认实〔2018〕12号),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范围内出具的检测报告应予以采信。我司提供的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项目完全覆盖招标要求、检验标准高于招标要求、检验机构具备法定资质;"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作为国家核准的电梯专业检验机构,其检验报告请依法予以同等认定";建议调整为:投标文件中提供具有市级及以上防雷产品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出具的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质疑回复:本条修改为:“所投梯型控制柜具备抗雷击 15kV 及以上浪涌抗扰的,得2分,抗雷击电压≥10kV,但未达到 15kV 的,得1分;抗雷击电压 10kV 以下的不得分。投标文件中提供具有市级及以上防雷产品检测中心或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出具的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质疑事项7:招标文件要求:所投品牌电梯制动器的动作次数在TSG T7007-2022电梯型式试验规则中达到2000万次的,得2分;制动器的动作寿命达到 1600万次的,得1分;制动器的动作寿命低于1600万次的不得分”。
根据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此项作为评分标准,明显设置了较高的技术参数要求,高于国家行业标准,与项目实际情况不匹配,是明显设置了某一参数来限制投标人进行投标,具有明显的倾向性行为。根据国家标准:GB/T24478-2009制动器应进行不少于200万次的动作试验......本项目招标文件以此要求作为评分项明显要求过高。建议调整为:所投品牌电梯制动器的动作次数在TSG T7007-2022电梯型式试验规则中达到1500万次的,得2分;制动器的动作寿命达到1000万次的,得1分;制动器的动作寿命低于1000万次的不得分”。
质疑回复:本条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质疑事项8:招标文件要求:2、所投品牌制造商参与过T/CEA7000-2022 《电梯物联网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标准起草或编写的得1分。无不得分。
3、所投品牌制造商参与过T/CEA8012-2021 《电梯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标准起草或编写的得1分。无不得分。
4、所投品牌制造商参与过T/CEA9011-2021 《电梯安装施工技术要求》标准起草或编写的得1分。无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