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市城乡供水一体化—涵江山区片供水工程(涵江区萩芦镇二期一户一表改造项目)超滤膜一体化净水设备采购项目公告
莆田市城乡供水一体化--涵江山区片供水工程(涵江区萩芦镇二期一户一表改造项目)超滤膜一体化净水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
福建立信招投标管理有限公司受莆田市城乡供水有限公司的委托,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莆田市城乡供水一体化--涵江山区片供水工程(涵江区萩芦镇二期一户一表改造项目)超滤膜一体化净水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活动,现邀请供应商参加投标。
1、项目编号:FJLX【2025】008号
2、项目名称:莆田市城乡供水一体化--涵江山区片供水工程(涵江区萩芦镇二期一户一表改造项目)超滤膜一体化净水设备采购项目
3、采购标的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规格:详见采购标的一览表
4、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1)进口产品:不适用。 (2) 信息安全产品:不适用。(3)执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5、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5.1、法定条件: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标的,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不存在重大违法记录及行贿犯罪记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标人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5.2、特定条件: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24〕6号),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的,在投标(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证明材料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财务状况报告证明文件、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声明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投标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本承诺函,若不提供本承诺函的,应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应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作出虚假承诺,承诺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法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5.3、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根据上述资格要求,投标文件中应提交的“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详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6、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6.1获取招标文件时间:2025年 6月 18 日~2025年 6月24 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